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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度縱火案受害人申請抗訴 因“主犯被輕判”

    平度縱火案受害人申請抗訴 因“主犯被輕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普東刑事審判第八法庭公開宣判現場。

    澎湃新聞(www.thepapaer.cn)獲悉,3月23日,“平度征地縱火案”受害者杜永軍向該案公訴機關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申請對該案提起抗訴。

    2014年3月21日,因征地糾紛,山東省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耿付林,在“開元城·開元御景”項目南側該村被征土地上值守時,被人為縱火燒死,另有李崇暖、杜永軍和李德連三名村民被燒傷。

    該案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別于2014年8月20日、12月5日兩次公開審理。

    3月19日上午,該案在青島市中院普東第八審判庭(青島市看守所內)公開宣判。王月福因犯放火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死刑;杜群山(平度市鳳臺街道辦事處杜家疃村村委會主任)犯放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李青、劉長偉、李顯光和柴培濤因犯放火罪、尋釁滋事罪被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9年、有期徒刑18年和有期徒刑18年。

    平度市經濟開發區吳家疃村村委會主任、青島貴和置業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長崔連國(“開元城·開元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判刑最輕,他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該案判決認定,崔連國得知采用放火手段后曾表示反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當減輕處罰。

    宣判后,王月福、崔連國當庭表示上訴。此前,在該案庭審時,崔連國的辯護律師為他做了無罪辯護。

    不過,受害者杜永軍認為該案一審判決對崔連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這一認定,有悖于事實真相。杜永軍稱,七名被告中,崔連國積極主動促成此事,且聽從呂中科等鳳臺街道辦干部的指令,崔連國不僅是該案的組織、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他認為該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

    杜永軍的代理律師劉勇進告訴澎湃新聞,杜永軍于3月23日通過快遞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發出了抗訴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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