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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轉移財產被判無效

    企圖通過離婚分配財產給配偶逃避外債?法院判決說“不”!東莞一家鞋材公司的女工阿容因工作得了職業病不幸去世,法院判決該公司對此賠償。公司老總徐某轉移大量公司財產,并跟妻子悄然離婚,將一棟四層半房子分給妻子,車子分給兒子。后該公司倒閉,法院判令徐某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徐某欠40萬多元尚未履行。阿容家人得知徐某離婚情況后,遂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上述離婚財產中房子的約定。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離婚時涉案債務已發生,且徐某作為公司股東存在轉移公司財產逃債的行為,故可認定徐某離婚時需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徐某將上述房產無償分配給前妻,已損害阿容家人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遂判令撤銷徐某將四層半房子分配給前妻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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