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書法,書法一詞從何而來?幾乎沒有幾人能說清楚。
《辭源》強調其一為書寫 ,一為藝術。《辭海》指出其為藝術,進而界定其為毛筆書寫,內容為漢字,法為法則。辭海的解釋相對完善些,但流于片面,都沒有指出書法的本質特征。
古人對現代意義上的“書法”多稱“書”或“法書”。此例甚多,不必贅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中的“書”大概就是早期藝術意義上的書法了,而稱“書法”者卻少之又少。
考其“書法”一詞,“書法”始見于《左傳宣公二年》載:“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后來唐劉知己在《史通惑經》中云:“故知當時史臣各懷直筆,斯則有犯必死,書法無舍者也。”宋謝采伯《密齋筆記》中:“論記書法之嚴,即春秋書法也。”明劉基在《春秋明經鄭伐許鄭伯伐許》中:“蓋與鄭伐許鄭伯伐許之書法同矣”。此皆是指古代史官對材料的處理,史事的評論、人物的褒貶各有原則體例,非藝術意義之上的“書法”。
藝術意義上的“書法”一詞始見于南朝梁代蕭衍著的《觀鐘繇書法十二意 》、蕭子顯在其所著《南齊書周禺傳》“——少從外事車騎將軍戚質家得衛恒散隸書法,學之甚工——”、其后唐有徐浩的《書法論》,韋續的《五十六種書法 》;宋代錢緬《錢氏私志》中:“元章書法之妙,今日可謂第一”。元有蘇霖的《書法鉤玄》、佚名的《書法三昧》;明有項穆著的《書法雅言》、潘之淙著的《書法離鉤》、汪挺編著的《書法粹言》、宋嗇編著的〈書法綸貫》、宋曹著的《書法約言》、清有馮武著的《書法正傳》、蔣衡著的《書法論》、蔣驥著的《續書法論》、戈守智著的《漢溪書法通釋》、劉墉著的《書法菁華》、蔣和著的《書法正宗》、王宗炎著的《論書法》、包世臣著的《書法津梁》、白德馨著的《書法金緘》、李象梓著的《書法》;民國有張鴻來著的《書法》、陳鐘年著的《書法》、丁文雋著的《書法精論》、杜錫五著的《書法秘訣》、陳林和著的《中國文字與書法》——稱“書法”在明朝以前非常之少,至清朝稱“書法”者日見增多,“書法”的概念越來越被更多的人接受,至民國直到現當代,“書法”幾乎成了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并被廣泛運用了。
漢許慎在《說文解字》中“書,箸也,從聿者聲”。書與竹有關,聿則有手執筆形,意思是手執筆寫字。其與書法有關。“法”:“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今文省, 古文”。法與刑有關,引申則為刑法,法規、法則、方法等。若望文生義則“書法”或可解釋為書寫的方法,書寫的法則等。如此解釋顯然太牽強、膚淺。熊秉明先生說“書法是中國傳統文化核心的核心”,可見書法自有其奧義,如果那么解釋則使中國幾千年的文化傳統精華淪為形而下的“寫字”了。
藝術意義上的“書法”一詞是否由梁武帝蕭衍提出,有待考證。根據可考的確信材料,梁武帝應是史書中可見最早使用該詞的人 。或有人說〈〈南齊書〉〉所載應早于梁武帝,因為齊早于梁,此說不無道理,但考其作者蕭子顯,在梁武帝代齊時,蕭子顯才13歲,蕭子顯后來得到梁武帝重用,官至吏部尚書,且寫〈〈南齊書〉〉得到梁武帝的批準的。故知梁武帝提出“書法“概念應早于蕭子顯。
梁武帝稱 “書”為“書法”,為什么要稱書法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這位千古聞名的文化帝王:
梁武帝蕭衍,字叔達,生于南朝孝武帝八年(464),卒于梁武帝太清三年(549),公元502年蕭衍討殺蕭寶卷廢齊稱帝,改國號為梁。
梁武帝多才多藝,文武兼備。曾與當時文壇首領沈約、謝眺、王融、蕭琛、范云、任肪、陸陲同在竟陵王蕭子良門下,并稱 “竟陵八友”。《梁武帝紀》載:“——六藝咸備,棋登逸品,陰陽、緯候、卜筮、占決、草隸、尺牘、騎射,莫不稱妙——”梁武帝于書法摯愛有加,曾廣征前賢書跡,特重鐘繇和二王,致使秘閣所藏二王書跡七百六十卷,自己也筆耕不輟,所傳書作被刻入〈〈淳化閣帖〉〉〈〈三希堂法帖〉〉,筆致不凡。還經常與陶宏景、袁昂論書,評品優劣,表現其深層的文化修養與心態。梁武帝事佛、崇佛達到登峰造極地步,幾乎以佛治國,即位三年即舍道歸佛,曾率僧俗2萬人在重云殿親制《舍道事佛文》,大肆建立佛寺、建造像、辦齋會,親自講經說法,斷酒肉、撰寫佛教著述,更有甚者,以一國之尊曾多次舍身同泰寺,由于皇帝親自為佛教推波助瀾,致使出現南朝寺院林立,家家事佛的局面。唐杜牧的“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樓臺煙雨中”就是反映這一時期佛教盛況。
活脫脫的一個帝王菩薩,嗜佛如此,其思想必將會滲透到其一切藝術中。于是我們可以大膽得出:書法之“法”源是佛法之“法”。
“法”字在佛學界是個非常常見的詞,佛教名詞如“轉法輪”、“法眼”、“法門”、“法印”、“法界”等等,那么,佛學上的“法”字又是何意思呢?
按漢語大字典解釋:法,佛學名詞,梵語DHARMA[達磨(曇無)的意思意譯],泛指一切事物,包括本體的、現象的、物質的精神的,通常指佛教的教義規范。
唐玄奘所翻譯的〈〈成唯識論〉〉說:“法謂軌持”。窺基撰的〈〈成唯識論述記〉〉解釋為:“軌謂軌范,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舍自相。”正果法師解釋: “這就是說,一種子物,凡能因持自性,而又能表現其在一定范圍內的情況,使其他有情見之即可了解其為何物,合此任持自性,軌范物解兩義,即名為法。佛法的法,是指佛陀依如實所覺而宣示于世間眾生的軌則,與達磨意相當,所以名之為法”。
由此任持自性、軌范物解,我們引申至書法,則書法應保持自性,即中國書法一為漢字,不能脫離漢字這一基礎,這是藝術上的書法之所以是書法而不是其他藝術的一種本質界定,舍此則不能任持自性,書法還應軌范物解,通過書法的種種因素可闡釋世界萬事萬物。這也是“萬法一理”的最好解釋了。“書法”與佛法結緣后,他的內涵與外延已不是簡單意義上的書寫法則了,而是被賦于以更為深奧的哲學意義、文化意義。
古語中“書”, 中國現稱“書法”、 韓國現稱“書藝”、 日本現稱“書道”。有人說 “書法”不如 “書藝”, “書藝”不如 “書道”,道者最高,這顯然有妄自菲薄之感,甚或有些崇“洋”之意。理解了書法之法乃佛之大法,可能不會持此觀點了。那么韓國為何稱“書藝”、 日本稱“書道”呢?我認為這不過是同一名稱的三種不同觀點定義,都是從不同的出發點理解“書”的含義。儒家的“據于德、依于仁、游于藝”,六藝之“書”大概是其稱之為“書藝”的出發點;道家的“道可道,非常道,”“道生萬物”蓋是“書道”理論依據。
“書法”源出佛學、“書藝”源出儒學、“書道”源出道學,實是殊途而同歸。
本文來源:網易藝術 責任編輯:NQ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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