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當地公證部門沒有專門的翻譯人員,精通外語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政耀,利用業余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翻譯費,并定期將部分酬勞支付給公證處代收翻譯費的工作人員。但因其司法局局長的身份,檢方指控黃的這一行為屬貪污及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經11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黃政耀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10月15日,案件二審開庭。2015年5月18日,二審開始宣判。5月18日上午,探針采訪黃政耀之女時,得知其父黃政耀已無罪當庭釋放。
13年等待:一審判11年,二審無罪當庭釋放
“原來定上午9點開庭,一直等到11點半,黃政耀才從福清看守所被提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5月18日,在接受探針采訪時,黃政耀二審辯護律師朱明勇稱:“審判長宣讀二審的判決書,改判無罪,之后就將黃政耀當庭釋放。”
一審判刑11年的黃政耀,今日二審開庭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攝/曾璽凡)
“(爸爸)無罪當庭釋放釋放。我們老家來了大幾十號人,現在親戚都聚在一起,吃個便餐。”黃政耀之女黃花在隨后接受探針采訪時,表示親戚們正在慶祝黃政耀得到公正判決。而這一刻,他們等了13年。
“2002年9月,福清市檢察院認為,黃政耀收取的翻譯費屬國有資產,對其以貪污和濫用職權兩個罪立案追訴。2003年2月,福清市檢察院將黃政耀和公證處公訴至法院,起訴書認定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所得178318元’。”朱明勇在自己的博客里記錄了黃政耀整個冤案的13年歷程,“2014年6月17日黃政耀案在福清市法院宣判,黃政耀被福清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6月25日黃政耀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5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二審宣判也拖了很久,超過法律規定的審限。從正面來看,法院對這個事件也比較重視,他們多次向省高院匯報,跟省檢察院、當地團委政府協調。”朱明勇稱:“但是從實際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不存在協調問題,法律關系非常清楚,就是個無罪案件。”
“他在13年期間,反反復復,被抓了放,放了抓,經歷了一次拘留,3次逮捕,4次舉報,和一次網上追逃。”朱明勇對探針說:“對于一個年富力強的司法局局長來講,13年是個什么概念?”
“我們之后肯定是要申請國家賠償的”,朱明勇表示之后會跟當事人商量賠償事宜,“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該有的項目我們都會提出申請。黃政耀原來是公職人員,這么多年的職務、工資、還有身份都是需要考慮到的。”
黃政耀之女:北大法學碩士救父艱難
“黃花是黃政耀的女兒,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畢業。因為父親的案子,黃花找過北大法學院刑法學泰斗陳興良教授。陳興良給黃花打電話說,‘就你給我的這些材料而言,你父親不構成犯罪’。多年之后,黃花對陳興良的這句話依舊印象深刻,當時‘給了我很大的鼓勵!’。在碩士研究方向上,她回避了刑法、刑訴法,選擇了行政法。”5月18日,在二審宣判結束后,律師張慶方在朋友圈中回憶黃花的救父歷程。
圖為律師張慶方所發朋友圈截圖。
“現在我想不了那么多,也沒有心力和能力想那么多。現在我只是爸爸的女兒,我只想救回我的爸爸,使他可以回到親人的身邊。以前說‘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可是,即便是‘遲到的正義’,我也要!”在二審宣判前,黃花在微博中發了一封公開信尋求幫助。
圖為黃花友人所作《陳情詞》。
“當日只道黃花瘦,誰憐黃花為誰憂?”在黃花的公開信中,同時出現的還有友人所作的《陳情詞》。黃花在為父親聲張正義的過程中得到許多人的幫助,“去年10月份,經媒體報道后,法學院很多同學都了解到了黃花家里的情況。去年年底,班級在司法系統工作的同學們還專門組織了一次案件探討,為黃花出謀劃策。”張慶方在朋友圈寫道。
今日,在從法庭接回父親后,黃花在微博中表示,“要感謝的人還有好多好多…來不及一一道謝!十三年一路走來,沒有你們的陪伴、鼓勵、支持和幫助,我們很難堅持下來。謝謝你們!這里要特別謝謝我們的律師@朱明勇律師 和福建君立律所李偉民律師。還要特別感謝廣大媒體朋友和親愛的網友們!急難中你們的支持和愛心,真是很令我感動。盼日后我也能回饋眾人。”
律師朱明勇:黃案并非個例
“他的翻譯工作與職務毫無關系”,朱明勇在分析黃政耀的案件時,向探針表示,“早期在80年代存在一種星期天工程師,利用星期天幫一些民營企業搞開發收點費用,當時有的人認為這個是有問題的,后來定性是沒有問題的。而黃政耀的情況更加清晰,工程師是利用自己的職業培養出的技術,但黃政耀的翻譯工作不是利用司法局的資源或司法局培養出來的。”
“黃政耀的案件并非個例,與念斌、吳昌龍等人的案件聯系到一起,反映出福州法律生態確實存在的一些問題。對于一些典型的不構成犯罪的、沒有證據的案件,一些當年的司法人員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看到什么事情就往有罪上面去套。”在接受探針采訪時,朱明勇稱:“念斌等人的案件是沒有證據的,而黃政耀的案件則是事實清楚,是一個典型無罪的案件。稍微懂點法律的人不會考慮是否有罪,因為這個事情不存在社會危害性,也沒有侵害國家或單位的利益。但為什么司法人員想盡辦法去追溯他,找到追溯的理由就反反復復研究呢?”
“在這樣一個司法體制中,當一個人被無辜地被卷入到一個刑事司法追究的程序當中來,實際上個人的力量是很渺小的。他想通過個人的努力和抗爭獲得一個無罪的結果,是相當的困難的。”朱明勇在接受探針采訪時最后表示。
撰稿:探針/何安茹(探針微信公眾號:news-probe)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