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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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焦點訪談):2011年4月,常洪德、王艷俊、付剛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吉林省琿春市公安局采取強制措施。2013年5月,他們被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到12年。幾經反復,2014年12月,延邊州人民檢察院終于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決定“不起訴”。按理說他們的案子到這時就該結束了,可是很遺憾,半年多過去了,他們依然沒能走出這起案件帶來的陰影。
常洪德、王艷俊、付剛與關宏強等人曾經在吉林琿春共同經營了一個煤礦,2008年4月,煤礦90%的股份以133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關宏強,就在關宏強經營期間煤礦發生了透水事故,造成了經濟損失。2011年4月,關宏強向琿春市公安局報案,稱常洪德和王艷俊、付剛三人對他實施了合同詐騙。
2013年5月24日,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常洪德、王艷俊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付剛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常洪德和王艷俊、付剛覺得很冤枉,幾個人原本是合伙經營煤礦的關系,自己怎么就成了詐騙犯呢?
常洪德和王艷俊、付剛之所以覺得自己很冤,源于4年前的一段特殊經歷,2011年5月16日這天,琿春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對常洪德王艷俊付剛三人實施了抓捕。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應該送往看守所羈押,可是常洪德、王艷俊、付剛被抓捕后,卻在琿春市公安局的審訊室里度過了7天7夜。
常洪德在琿春市公安局審訊室受審時拍攝的視頻截圖顯示,常洪德坐在椅子上,上身被皮帶緊緊勒著。在琿春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的檢察官拍攝的照片上2011年12月21日常洪德被審訊后,顯示常洪德頭部有傷。第二天檢察官對常洪德的調查筆錄顯示:常洪德頭部的傷是被琿春市公安局提審的人用鞋底子打的。當時檢察官曾問常洪德有何補充。他說:昨天做的筆錄不屬實,我不簽他們就打我,我受不了,就簽字了。
2011年付剛被審訊時的照片,也是由琿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拍攝的,照片顯示付剛耳部有傷。同樣檢察官對付剛也有一份問詢筆錄,筆錄顯示付剛的耳傷是辦案民警用手摳的。
2011年6月29日辦案人員審訊常洪德時的錄像截圖上,辦案人員正在對常洪德進行訊問。可奇怪的是,在辦案人員的左前方放著一張已經打印好的訊問筆錄,他們要求常洪德在事先準備好的訊問筆錄上簽字,并要求按著訊問筆錄的內容說,并拍攝視頻。
審訊結束時,常洪德被辦案人員要求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承認其有合同詐騙行為。常洪德故意在“以上我看過和我說的一樣”中“的”字后面,連寫了一個很小的“不”字。也許是字跡較小,審訊人員沒有注意,才劃過了他們的眼睛。
也正是因為證據上存在這些問題,2012年2月和4月,延邊州人民檢察院曾經兩次把這起合同詐騙案退回琿春市公安局,要求辦案人員補充偵查。但在經過超期羈押后,2013年5月24日,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常洪德、王艷俊、付剛犯有合同詐騙罪。三名被告和家屬均不服,繼續上訴。
家屬的多方奔走控告,讓這起合同詐騙案有了轉機。2013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014年12月24日,延邊州人民檢察院以這起合同詐騙案“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同一天,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許延邊州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在看守所羈押了3年半后,常洪德、王艷俊、付剛三人終于重獲自由。
雖然獲得了人身自由,但常洪德等人依然覺得很冤,在2011年琿春市公安局抓捕常洪德等人時,辦案人員扣押了常洪德和王艷俊付剛夫婦家的大量物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相關規定,公安部門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場列出扣押清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然而在扣押常洪德等三人物品時,僅150萬元的銀行卡、部分首飾、手表當時出具了扣押清單,雷克薩斯、路虎、尼桑3臺車曾讓他們補簽過扣押手續,還有一些高檔煙酒、首飾、集郵冊、紀念錢幣,腰帶等物品和房產證、身份證、結婚證、車輛行駛證等各種證件根本沒有扣押清單。
去年12月,常洪德、王艷俊、付剛被釋放后,多次前往琿春市公安局索要被扣押的私人物品。琿春市公安局政委表示:“現在你想看車和要東西不行,扣的東西應該還你們時候肯定都給你們,不應該還的時候,一根針都不能給你們。”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扣押物品應該隨案移送,也就是說,案子走到哪一步,扣押物品也應該移交到哪個部門。既然案子已經經過法院判決,常洪德等人決定先到一審法院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問問,他們被扣押的東西在哪兒。
確定扣押物品不在法院,也不在檢察院之后,常洪德、王艷俊等人再次前往琿春市公安局。他們來過很多次,每次都被推脫,這次信訪科的人還是告訴他們主任病了。他們又來到法制科,見到了法制科負責人,他也曾經參加過這起案件的前期偵查。負責人說東西不是他扣押的,他只負責監督。
常洪德、王艷俊等人又來到公安局刑警大隊。刑警大隊負責人卻又讓他們回去找法制科。
這天下午,常洪德、王艷俊等人再次來到琿春市公安局等待處理結果,琿春市公安局政委說下周一等信兒。到了周一,常洪德、王艷俊、付剛等人再次如約前往琿春市公安局。然而政委的話也落空了,常洪德、王艷俊、付剛又是無功而返。當天下午,他們離開琿春市時,王艷俊和琿春市公安局政委通了電話。政委說:“該給你的給你,不該給你的肯定是給不了。”那什么是不該給的?政委表示不能具體說。
琿春市公安局答復當事人說:“該給的給你,不該給的不給”。那這該與不該的標準到底是什么呢?法律如果有規定,公安機關就應該拿出明確的法律條文。法律如果沒有規定,那公安機關就要解釋,自己有什么權利來決定該與不該。其實國家賠償法中早就規定:如果國家機關不當扣押財產造成公民損失,那相應機關就應該解除扣押、返還財產,如果財產損壞、滅失,還要給予賠償。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應該在兩個月內就是否賠償做出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可是現在,半年多過去了,琿春市公安局明知該賠卻一直扯皮推諉。這既是對公民權益的再次傷害,更是對法律尊嚴和政府威信的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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