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記者2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廣東省健全審判運行機制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現已印發。方案體現為“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對司法改革后審判長、庭長、院長的審判管理權進行明確,規定庭長、院長不得干預個案的實體審判。
廣東是全國首批司法改革試點省份之一,20 14年11月正式啟動試點工作,確定深圳、佛山、汕頭、茂名四個地級市為廣東司法改革試點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周玲介紹,目前,深圳、佛山、茂名的兩級法院已完成首批主審法官選任,汕頭完成了選任首批主審法官的筆試、面試工作。廣東省高院還制定印發了《廣東省健全審判運行機制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方案,院長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行使案中監督權;院長、庭長不得就案件實體處理直接否定或變相干預合議庭的意見;院長、庭長行使案中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院長庭長要對統一裁判標準的尺度擔起責任。另外,上級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下級法院個案審理。下級法院原則上只能就法律適用問題及有特別規定的案件逐級請示。
方案還對錯案責任追究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其中包括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證據規則或者實體法明確規定;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因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造成嚴重后果;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篡改庭審筆錄、評議記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或因過失損毀或者丟失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后果;應當由法院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收集、鑒定、勘驗、查詢、核對、保全,故意不作為,造成后果的;其他因故意違反或過失違反法律規定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同時,方案也為法官建立了“職業豁免制度”,規定以下情形法官不承擔錯案責任: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因對案件事實、證據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因出現新證據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等。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軍說:“既要追究錯案責任,又要依法慎重認定錯案,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試點方案體現了嚴格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有利于法官更好地履行職責,同時減少對案件的行政干預;科學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法官而言,既是‘緊箍咒’,也是‘護身符’。”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