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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榮烏高速致12死交通事故8名責任人被批捕

    中新網6月5日電 備受關注的“榮烏高速煙臺萊州段致12死交通事故”有了新進展,事故中涉事貨車實際車主、押運員、駕駛員、股東等8人被批準逮捕,2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今日公布《關于榮烏高速煙臺萊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報告的批復》,根據該文件,煙臺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董忠民等24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月16日,榮烏高速萊州段發生一起四車連環相撞事故,其中一輛運送汽油的罐車碰撞后汽油泄漏起火燃燒,造成12人死亡。事故發生后,山東萊州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開展案件偵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經公安機關偵查,1·16榮烏高速事故中涉案罐車的運輸、生產單位的責任人、貨物托運人、罐體檢測企業負責人、車主、駕駛人等8人因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罪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被警方刑拘。事故中,罐車和越野轎車的駕駛員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本應刑拘,但因傷未愈,被警方采取了控制措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榮烏高速煙臺萊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報告的批復

    魯政字〔2015〕123號

    濟南、東營、煙臺、威海、德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榮烏高速煙臺萊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榮烏高速煙臺萊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榮烏高速煙臺萊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依法依紀追究以下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崔國輝,冀JR2887重型罐式貨車實際車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崔洪范,冀JR2887重型罐式貨車押運員,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柳敬宏,冀JR2887重型罐式貨車駕駛員,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因事故中受傷正在接受治療,2015年2月26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4.張 勇,滄州臨港廣通運輸有限公司股東,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5.張玉振,滄州臨港廣通運輸有限公司股東,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李仁臣,濟南澤群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7.劉明元,濟南澤群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生產技術人員,涉嫌生產偽劣產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8.于明生,濟南澤群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9.楊 亮,德州正科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0.李榕晟,魯K92039小型越野客車駕駛員,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因事故中受傷正在接受治療,2015年2月10日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1.李忠岐,煙臺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牟平運輸分公司安全保衛處處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董文浩,煙臺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牟平運輸分公司經理、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3.李仁芳,煙臺市牟平區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孫偉國,煙臺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保衛部部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5.董忠民,煙臺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給予記大過處分。

    16.欒琪琳,煙臺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7.周 偉,榮烏高速公路萊州管理處路政大隊三中隊中隊長。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8.姜 波,榮烏高速公路萊州管理處養護工區副主任(主持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9.原紹國,榮烏高速公路萊州管理處路政大隊大隊長。給予記過處分。

    20.孫洪剛,榮烏高速公路萊州管理處處長、黨總支副書記。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綦永勝,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七中隊民警。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2.王洪榮,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七中隊中隊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張旭東,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主持交通警察大隊工作)。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黃 堯,萊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主任科員,分管交警大隊工作。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鄭 超,濟南魯聯集團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建議給予留黨察看1年處分。

    26.丁曉敏,濟南新北方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建議給予留黨察看1年處分。

    27.尹 霞,濟南市長清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隊主任科員(負責監督與法制科工作)。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8.鄒 鵬,濟南市長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安工商所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9.王 松,德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科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0.徐廣軍,山東華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儲運部發貨區四班班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31.牟兵杰,山東華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儲運部部長。給予降級處分。

    32.田 爽,山東華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首席技術官。給予記大過處分。

    33.孫學義,山東華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給予記大過處分。

    34.楊琦斌,東營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安全與培訓科科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對有關單位問責及處罰建議。

    35.責成煙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煙臺交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

    36.責成威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山東神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

    37.責成濟南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濟南魯聯集團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濟南澤群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濟南新北方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38.責成德州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德州正科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39.責成東營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山東華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40.責成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取消德州正科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認證資質。

    41.責成煙臺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抄送省監察廳、省安監局。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舉一反三,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五、濟南、東營、煙臺、威海、德州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監察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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