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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小學踩踏事故校長獲刑2年 副校長獲刑1年半

    新華社電 昨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對致6名學生死亡的昆明明通小學踩踏事故案作出一審宣判,校長李嵐判處有期徒刑2年,副校長楊霖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體育教師李鵬程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院審理認為,明通小學違反《中小學校設計規范》學生宿舍每室居住學生的規定,將普通居民住宅樓改變用途組織大量學生進行集中午休,形成樓道通行的事故隱患,違規立放于一樓樓道內的海綿墊傾倒后嚴重影響學生的實際通過需求,導致學生通過時發生疊加擠壓,致使發生6名小學生死亡、35名小學生不同程度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李嵐作為校長,對學校教育設施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負有領導、督促之責,而疏于領導、督促落實,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釀成學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楊霖作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在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工作時,對校園內午休樓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組織辨識和排查,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李鵬程作為體育老師,組織田徑訓練后,將海綿墊置于午休樓一樓樓道處,對海綿墊失于監管,造成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盤龍區檢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

    盤龍區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分別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李嵐有期徒刑2年,判處楊霖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判處李鵬程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李嵐、楊霖表示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李鵬程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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