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朱凱)女職工在孕、產期和哺乳期內,單位不得辭退或解除其勞動合同。昨獲市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的《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為保護女職工權益作出了這樣的規定。
《辦法》強調用人單位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職務晉升、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薪酬調整等方面歧視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女職工的產假假期,正常分娩享受98天產假,分娩時難產的增加15天;已婚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女職工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每天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不少于30分鐘。
《辦法》明確,職工在產假、護理假期間應視同出勤,工資按原標準發放。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工作時,用人單位應與其協商調整工作崗位,并根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和本單位工資制度調整其工資。
此外,對于預防和制止針對女職工的性騷擾,《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加強工作場所的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女職工有權向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組織和單位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的投訴和求助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個人隱私。
據介紹,我市1987年制定的《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目前已經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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