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截圖
中新網(wǎng)6月18日電 備受關注的青島平度“3.21”縱火案今天將進行二審。在此前的一審判決中,王月福被判死刑,杜群山、李青被判無期,其余四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山東高院18日發(fā)布微博消息稱,今天上午9:00,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普東審判法庭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劉長偉、李顯光、柴培濤、崔連國放火、尋釁滋事一案。
3月19日,該案一審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月福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杜群山犯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青,犯放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
除被告人王月判處死刑,被告人杜群山和李青判處無期徒刑外,其余被告人劉長偉、李顯光、柴培濤、崔連國分別被判處5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3月21日,因征地糾紛,山東省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耿付林,在“開元城·開元御景”項目南側該村被征土地上值守時,被人為縱火燒死,另有李崇暖、杜永軍和李德連三名村名被燒傷。
事實+
具體犯罪實施者多系累犯
據(jù)了解,到案發(fā)現(xiàn)場具體實施放火的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是1987年出生,除劉長偉外,其他3人均有前科,且李青是在假釋期內(nèi)犯罪。指揮他們燒帳篷的王月福在2001年、2009年分別因犯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年,2012年12月10日減刑釋放。
事后經(jīng)公安機關查明,3月21日凌晨,李青、李顯光、柴培濤、劉長偉4人受王月福指使,竄至現(xiàn)場實施縱火后逃跑。王月福是受崔連國(征地項目工地承建商)和杜群山(杜家疃村主任)的指使實施犯罪。
被害人辯護律師之一、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勇進表示,雖然共同犯罪不分主次,但王月福是犯罪行為的具體執(zhí)行者,“幕后指使者的判決不應該明顯輕于王月福”。(騰訊新聞綜合北京青年報、澎湃報道)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已有0人發(fā)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