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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哈爾濱6月18日電(記者程子龍)18日,黑龍江省綏化市公安局向記者通報,綏化市慶安縣“4·2”紀檢干部范家棟死亡案,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告破,共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包括慶安縣一房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據通報,2015年4月2日11時許,慶安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一男子報案稱:南二路華唐公司附近有人被打傷。110指揮中心立即指令躍進派出所出警。經查,受害人范家棟(男,46歲,慶安縣勤勞鎮紀工委干部)被人持棍類工具打傷,打人者逃跑。范家棟被120送到慶安縣人民醫院救治,當日家屬將其轉至黑龍江省醫院住院治療。
4月21日,范家棟出院到哈市親屬家休養。5月1日凌晨,范家棟出現“呼吸困難,渾身大汗,身體無力”等不適癥狀,被送至哈醫大一院群力分院,后經醫院確認死亡。
5月15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受綏化市公安局委托,對受害人進行了尸體解剖和病理組織學、毒品毒物、傷情檢驗,結論是:范家棟生前被打成雙小腿骨折構成輕傷一級;范家棟死亡原因系肺動脈栓塞造成。生前雙小腿被鈍性物體直接作用致軟組織損傷及多發性骨折、雙小腿活動功能障礙,導致右下肢深部靜脈形成血栓,血栓脫落發生肺動脈栓塞。
案件發生后,慶安縣公安機關當即組成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為盡快偵破案件,黑龍江省公安廳和綏化市公安局又增加了專家和技術力量。經過大量偵查調查工作,于6月15日破案,將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獲。
公安機關查明,2013年,慶安縣居民肖某與慶安縣馨悅房地產有限公司達成房屋拆遷回遷協議。2014年10月,回遷房屋主體建成后,肖某認為房屋結構不合理,與開發公司產生矛盾。肖某請好朋友范家棟出面幫助處理此事,范家棟找馨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商談,提出不要商服房了,要高額補償金。李某認為要求太過分,沒有同意。之后,范家棟表示如不滿足要求就告其欺詐,由此引發李某不滿,遂產生“教訓”范家棟的犯罪動機。
2015年4月1日,李某請大慶市的王某飛幫助找人,“教訓”一下范家棟。4月2日上午,王某飛帶王某波、白某到達慶安縣,由邢某具體指揮,組織公司員工車某樸等人尾隨跟蹤。11時許,在慶安縣經緯街幸福家園小區附近,王某波、白某蒙面分別持棒球棒、鎬把將正在路上行走的范家棟腿部打傷,而后乘車逃離現場。
據介紹,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依法辦理中。
事實+
舉報人緣何頻繁遭到報復
現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對于舉報人的保護都有專門法律,對違規者的處罰也很嚴。比如香港,在廉署轄下,全港共有8個分區辦事處24小時接受舉報,收到具名舉報后,工作人員會在48小時之內聯絡舉報人或者見面。不論舉報的問題大小,都會被列入廉署執行處處長每天的工作報告。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舉報人屬于證人的范疇,受到《證人保護條例》的嚴格保護,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報復舉報人,屬于刑事重罪案件,一向為廉署所不能容忍。
美國各州都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作為犯罪來處理,最高刑可至死刑。為防止隱性的打擊報復行為,美國聯邦政府專門設立了“文官制度保護委員會”,遭打擊報復的個人可以直接上訴至該委員會,并享有把工作調換到聯邦政府其他部門的一定權利或優先權。該委員會將組織聽證會,對打擊報復者作出包括降級、開除公職或處罰金的最終裁決。
我國雖然也有舉報人保護法規制度,但這些保護法規不夠系統,保護性措施散布在諸多規定中,沒有形成體系,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況且《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僅僅是一個內部規定,不是權威的法律規定,過于粗疏與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現實生活中,舉報人遭到報復的情況屢見不鮮。
我國現行法規中,對打擊報復者的處罰,也不夠嚴厲。根據刑法規定,報復陷害罪、打擊報復證人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將“情節嚴重”界定為“導致……舉報人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如此惡劣行為才受到重罰,重罰的門檻似乎太高了。一些被舉報人肆無忌憚地打擊舉報人,與這種重罰缺失不無關系。(騰訊新聞綜合新華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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