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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州原環保局長獲刑12年 曾被指為季建業情婦

    揚州原環保局長貪賄百萬獲刑12年 被指為季建業情婦

    2015年1月9日,金秋芬在庭審現場

    在時隔5個月之后,揚州市環保局原局長金秋芬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

    澎湃新聞從揚州市中級法院獲悉,6月19日下午,揚州中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金秋芬受賄約93.7萬元,貪污約9萬元,獲刑12年。

    金秋芬,女,1962年8月生,漢族,江蘇江陰市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曾任共青團揚州市郊區委員會秘書、書記,揚州市郊區雙橋鄉副書記、鄉長、書記,維揚區委常委,副區長。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金秋芬曾是原南京市長季建業的情婦。

    2007年12月,正是在季建業擔任揚州市委書記時,金秋芬升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

    2012年8月,金秋芬連任揚州市環保局長,直到2014年遭調查、落馬。

    今年1月9日,金秋芬涉嫌受賄、貪污罪一案在揚州市中級法院開審。

    當時,據檢察機關指控,金秋芬涉嫌收受他人錢物合計113萬余元,包括住房一套、摩托車一輛、現金、購物卡等錢物,并為上述人員在企業改制、職務晉升、土地流轉等方面提供幫助;同時利用擔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以虛報開支等手段貪污公共財物合計價值9萬余元。

    當天庭審中,金秋芬對多筆的受賄指控,進行了“翻供”。據新華網報道,金秋芬辯稱,“(對有關部門負責人)我只是打招呼,沒有具體提什么要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幫助人是很幸福的,但我沒有想過回報”。

    6月19日,揚州中院認定,金秋芬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93.6909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合計價值92833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2萬元;受賄贓物贓款予以追繳、沒收,貪污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此前的4月7日,山東煙臺市中級法院對南京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一審宣判,季建業先后21次收受財物共計1132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5年。季建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長三角政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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