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戶非法獲得賠償、村領導私自增加房產面積、虛構房產騙取拆遷款……從2010年5月起,湖北省武漢市東沙連通工程余家湖村片區征地拆遷工作啟動,部分拆遷戶采取搶建房屋、虛構房屋以及將無主房屋據為己有等方式,從中非法謀利。
今天,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了東沙連通工程余家湖村片區征地拆遷中19人職務犯罪窩串案的查辦詳情。
國資流失牽出騙補線索
2012年8月,湖北省審計廳向檢察機關移送了一條國有資產流失的線索。
該線索反映,在武漢火車站項目拆遷過程中,武漢火車站配套建設協調管理辦公室委托某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征用的部分生產設備進行評估,并以1833.45萬元評估價予以收購。
一年后,該資產被再次評估,評估價僅為204.45萬元。在拍賣時,該資產被武漢雙沙湖商貿有限公司以205萬元買下。
經湖北省、武漢市兩級檢察院指定管轄,漢陽區檢察院對此線索進行調查,查明武漢火車站征地拆遷部原副部長吳某濫用職權及受賄的事實。
與此同時,辦案檢察官對線索中的資產買入方也進行了調查。
調查顯示,買入方武漢雙沙湖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社會關系復雜,其在武漢市余家湖村經營超市,雖然租金較低但資金往來比較正常。
偵查人員繼續調查發現,黃某在余家湖村租賃房屋做生意,但在拆遷時,卻有一項本不應該補償的“房屋重置價”被列入了拆遷補償協議中。
租賃戶不是房屋所有人,本不該獲得補償,黃某為何能夠得到區別對待?
這一不合理之處讓偵查人員意識到,余家湖村片區征地拆遷過程中可能存在職務犯罪行為。
臨時蝦棚獲賠60余萬元
偵查人員針對余家湖村片區征地拆遷進行了詳細調查,該村規劃辦主任張某進入偵查人員的視野。
經查,從2010年起,張某開始擔任余家湖村規劃辦公室主任,負責村里的規劃、止違等工作。
2010年5月后,為服務武漢東沙連通重點工程,余家湖村開始進行拆遷。
2010年6月,張某在余家湖村的荒地上搭棚子做起了油燜大蝦生意。這時,余家湖村拆遷已經開始。張某搭棚子時,拆遷工作人員已明確對其告知,夏天搭棚賣蝦可以,但拆遷時不能要求補償款。
夏天過后,蝦棚因拆遷被拆除。張某找到余家湖村拆遷工作專班組長魏某,想將蝦棚納入被補償的拆遷房屋范圍中,以便自己得些好處。
在余家湖村拆遷工作中,魏某負責協助安排拆遷標的測量以及提供產權證明材料作為支付拆遷補償款依據等工作。
利用這一便利,2011年3月到5月,張某與魏某用蝦棚所在的一塊荒地編造了虛假產權證,并用親友的身份證明將外村的李某偽造為余家湖地區702平方米建筑房屋的所有人。
2014年2月,張某主動到漢陽區檢察院自首,如實交代了其騙取拆遷補償款的事實。
2014年11月18日,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編造虛假產權證明、測量圖紙的手段,共同騙取國家拆遷款共計人民幣121.632萬元,其個人實得61.632萬元。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違法搶建煤廠變身房屋
為多拿補償款,余家湖村規劃辦公室原副主任周某同樣動起了歪心思。
漢陽區檢察院偵查人員查明,2010年,周某知曉當地政府要對余家湖村進行整體拆遷后,想到了余家湖村沙湖邊在拆遷前有一些用作煤廠的棚子可以用來拿拆遷補償款。
考慮到棚子拆遷款不多,周某決定將其建成房屋。
周某隨后借了他人的身份證用來登記拆遷、獲取補償款。由于搶建的房屋在拆遷時必須經過測量隊的測量,還要村里出證明才能順利拿到拆遷補償,周某請拆遷工作專班組長魏某幫忙“補好一點”。
2011年,周某在余家湖村的煤場非法獲得補償款270余萬元,并向魏某行賄80萬元。
2014年,漢陽區法院一審認定周某犯詐騙罪、行賄罪,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沒收財產兩萬元。
周某不服,提起上訴。2015年3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東沙連通工程余家湖村片區征地拆遷窩串案中,漢陽區檢察院共查獲19人貪污、受賄,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法制日報 劉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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