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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農民被登記為毒販超十年 起訴警方求清白

    內蒙農民被登記為毒販超十年 起訴警方求清白

    曲進祥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興和縣農民曲進祥沒有想到,自己會被當成公安網上備案的“毒販”,而且這個“帽子”戴上就摘不下來。

    作為一名“毒販”,他一住酒店就會被帶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毒品檢測(即尿檢)。10多年來,這類情況重復了上百次——每一次都是剛用身份證登記完名字,警察就來查人并尿檢,但又從未被檢測出任何問題。

    “我沒有吸過毒,也從沒販過毒。”曲進祥堅稱自己是清白的,要求把名字從公安內網上撤下。

    興和縣公安局禁毒大隊一名負責人稱,確實有人供述曲進祥販毒,且有案卷記錄,但無法直接向媒體提供。

    為了證明自己清白,曲進祥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興和縣公安局等部門撤銷有關自己販賣毒品的備案,同時賠禮道歉。但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法院以不在受理范圍為由,拒絕受理他的起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近日獲悉,今年3月,曲進祥已提起上訴,要求撤銷集寧區法院法院上述行政裁定。

    10年被尿檢上百次

    紅背心、滿臉皺紋、講話一口方言……從表面看,54歲的曲進祥就是一個普通莊稼漢。

    可是在公安系統的內部登記中,他是一名毒販。

    有關他的“涉毒違法犯罪情況”是這樣記載的:2004年6月,興和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抓獲毒販池姓男子(已被逮捕判刑)。該毒販在供述犯罪事實時稱,曾于2003年8月和2004年2月先后兩次向曲進祥購買毒品土料面。2005年6月2日,興和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根據群眾舉報,將曲進祥抓獲。

    “從來沒有碰過毒品。不知道為啥會這樣。”曲進祥告訴澎湃新聞,他的家在距離興和縣城40多公里外的曹四夭鄉。家里有幾畝地,種點糧食、蔬菜,豐收了就拉到外面去賣。

    2005年6月2日那天,他剛好在縣城辦事。下午五六點左右,一輛黑色小轎車把他帶到了縣公安局。

    在縣公安局,公安人員對曲進祥進行了尿檢,還勸他承認吸毒、販毒。他堅決否認,最后交了2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當晚離開了縣公安局。

    既然沒有販毒,池姓男子為什么要供述他?曲進祥坦言,自己也想不通。

    “見了面認識,但人家大名是什么都不知道。”他表示,過去喜歡打麻將,牌桌上可能碰到過那位姓池的,但兩人沒有往來。后來被當成毒販,他到處去打聽,才把人對上號。

    前幾年,聽說池姓男子又放了出來,曲進祥去找過他,想問個明白。但對方什么都沒解釋,之后又不見蹤影。

    可曲進祥的日子卻完全被打亂了。

    自從成為公安網上登記在冊的“毒販”,他不管去哪兒,只要住旅店,就會被帶走尿檢。有時入住登記辦理完還不到10分鐘,警察就來敲門了。

    還有一次,女兒在北京住院,曲進祥在醫院附近的一家農村信用社取錢,身份證剛掏出來,警察又出現了。再往后,他的駕駛證也被吊銷了,至于需要實名制的高鐵、飛機,曲進祥想都不敢想。

    “光尿檢就做了上百次,也沒查出來問題。”曲進祥說,進了這么多次公安局,沒有拿到過任何單據,而且公安只管抓不管送,他有時還要大半夜從偏遠的公安局走回住處。

    更糟糕的是,除了出門不方便,他發現別人看自己的眼神都變了。

    前幾年,曲進祥想跟人合伙做點小生意,對方發現他是“販毒分子”后,事情就泡湯了。

    “因為發現曲進祥是公安網上通報的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公司認為此人不可靠,無視法律,沒有道德,拒絕與其合作生意。”對方公司在開具的證明中這樣寫到。

    警方:有人供述他販毒

    “必須把我的名字從公安內網上撤下來。”曲進祥回憶,他是在河北康保縣一名公安人員的提醒下,才意識到要找興和縣公安局。

    那次,他也是被抓去驗尿,一肚子火。公安人員說,如果確實弄錯了,要去上報材料的公安局申請撤下。否則以后只要用到身份證,系統后臺都會自動報警。

    回到興和縣,曲進祥立刻趕到公安局。當時的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負責人姓李(以下簡稱“李隊長”),曲進祥的案子最早也是由他經手。

    曲進祥說,他找過“李隊長”很多次,生氣時就破口大罵,搞得縣公安局很多人都知道這件事。

    但“李隊長”從不承認自己弄錯了。2011年左右,已從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調任治安大隊的他在一次抓賭行動中將曲進祥抓獲,關了他三天兩夜。這讓曲進祥更認定對方有意針對自己。

    大約半年前,還沒到退休年齡的“李隊長”提交了辭職報告,再未到單位露面。曲進祥覺得,“他是經不住自己去鬧,不敢上班了。”

    對于這些說法,澎湃新聞多次致電“李隊長”核實,但他拒絕接受采訪。

    10年過去了,曲進祥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

    據他透露,此前興和縣公安局的上級單位、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出面,退還了之前收的2000元取保候審金。公安人員還表示,會向上匯報解決問題,但直到現在都沒有進展。

    興和縣公安局一位宋姓副局長告訴澎湃新聞,他們確實把曲進祥的材料提交給了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但涉毒人員的資料在公安部備案,不是他們想撤就撤。

    “網上備案是取不下來的,吸毒的如果三年尿檢沒有發現問題,后臺可以不報警,販毒是終身報警。”興和縣公安局禁毒大隊一位董姓負責人解釋。

    他同時表示,曲進祥的案子不是他辦的,但之前就聽說過曲有吸毒行為。2005年6月被抓那次,也確實因為有人供述他販毒,這些都有案卷記錄,但無法直接向媒體提供。

    起訴警方法院拒受理

    既然公安機關認為曲進祥確實販毒了,為什么還要向上匯報幫他撤銷備案?

    宋姓副局長坦言,這些年曲進祥不停上訪,這么做主要是從維穩的角度考慮。

    可曲進祥不這么認為。他質疑,如果按公安機關說的他吸毒又販毒,早該抓起來拘留甚至判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則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曲進祥稱,自己進派出所都是驗完尿就走,停留時間不超過2小時。取保候審保證金交過又退了,從來沒有被拘留過,也沒有被檢察機關起訴過,更沒有被判過刑。

    “既然公安機關說我販毒,那就拿出證據。”抱著這樣的想法,2015年2月26日,曲進祥向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狀。

    起訴狀中,烏蘭察布市公安局、興和縣公安局和辦案經手人“李隊長”都被列為被告。

    曲進祥提出,撤銷公安網上有關他本人的販賣毒品信息,同時要求被告通過不同媒體宣傳,消除對自己的不良影響并賠禮道歉。此外,他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經濟損失20萬元。

    一周后,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

    裁定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對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害范圍作出規定,其中第(二)項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根據上述條款,曲進祥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條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對起訴不予受理。

    “對沒有販毒、吸毒事實證據的當事人,在公安網上登記為販賣毒品案在逃歷時10年,怎么會成為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公安機關實施的行為?”對于法院的裁定,曲進祥的代理律師、內蒙古信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旭升表示極大不解。

    他告訴澎湃新聞,作為代理律師,也沒有看到過相關案卷。但從“疑罪從無”角度來講,與其讓曲進祥自我辯解,公安機關更應拿出確鑿有力的證據。

    王旭升還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二條提到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他們提起行政訴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2015年3月,曲進祥提起了上訴,要求撤銷集寧區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行政裁定。

    對這個普通莊稼人而言,這似乎是他證明清白的唯一路徑。(一號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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