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振偉。澎湃新聞記者周超 圖
濰坊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韓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澎湃新聞記者周超 圖
因對拆遷補償不滿,山東省青州市人韓振偉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對青州市三名官員進行舉報,被舉報者找到一家房地產企業老總,先后給了韓振偉195萬元。
3年之后的2014年3月14日,韓振偉被刑拘,并于當年被青州市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判決認為,韓振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公私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而韓振偉在上訴狀中稱,自己索要的款項屬于依法應當得到的補償款以及相關單位對自己損失的補償,是正常主張自身民事權利的行為。
韓振偉上訴后,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韓振偉的妻子劉益新告訴澎湃新聞,目前,該案第二次一審已經開庭,還未宣判。
不滿拆遷補償,被拆遷者舉報官員
一審判決書稱,1996年左右,韓振偉承包青州市五里鎮一廢舊磚廠,并于2005年3月與五里鎮人民政府簽訂了《原五里磚廠土地轉讓合同書》。此外,在2000年至2001年期間,韓振偉在青州市五里鎮角樓村先后取得6塊宅基地并建設房屋,并通過政府工作人員,利用空白的證件違規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2003年,韓振偉夫婦將其中一處宅基地出售給了高華剛,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手續,同時將高華剛購買的韓燕(韓振偉女兒)名下宅基地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手續。
2007年,某士官學校擴建征地拆遷。次年5月,學校對韓振偉被拆遷的建有游泳池的11畝土地分兩次給予了44萬元土地補償,并簽訂了《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
《補充協議書》約定,“本補充協議簽訂后,乙方(韓振偉)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并作為最終協議簽訂。”
2007年12月,該學校對韓振偉被拆遷的11畝地的地上附著物(已打下的十余棟房屋的地基及建好的地下室等)給予了652340.06元的補償,并簽訂了《企業拆遷補償協議》。
2007年12月19日,高華剛因手續齊全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70余萬元。2008年,韓振偉女兒韓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為第三人高華剛頒發“青國有(2004)第0700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后敗訴。
從2009年開始,韓振偉開始通過上訪、寫舉報信以及找媒體曝光等方式舉報張大鵬(時任青州市國土局局長)、劉偉(時任青州市規劃局局長)和楊云生(時任拆遷指揮部總指揮)。
3名被舉報官員都找同一房企老總出錢“擺平”
一審判決書認定,韓振偉自2009年至2011年期間通過上訪、寫舉報信、找新聞媒體曝光等方式先后敲詐張大鵬、劉偉、青州市房管局、拆遷指揮部195萬元。
判決稱,自2009年至2010年1月期間,韓振偉以“拆遷過程中,時任國土局局長的張大鵬在拆遷補償時,與王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說其土地系集體土地,導致其拆遷價格變低;在賣給高華剛的房子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過程中違規”等為由,多次到青州市紀委等部門舉報張大鵬,并找有關媒體曝光等方式對張大鵬施加壓力,嚴重干擾張大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張大鵬迫于無奈,委托其朋友、青州市新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欣良幫忙做工作。韓振偉明確提出必須拿錢擺平此事,并提出要55萬元,2010年1月15日陳欣良支付韓振偉55萬元。
此外,韓振偉以劉偉未給他辦理規劃許可證并收受其5萬元賄賂為由,多次到青州市紀委、檢察院等部門對劉偉個人受賄進行舉報,嚴重干擾劉偉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后劉偉迫于無奈委托陳欣良幫忙做工作,韓振偉提出要20萬元了結此事,2010年5月29日陳欣良支付韓振偉20萬元。
韓振偉又以時任拆遷指揮部總指揮楊云生領導拆遷過程中斷水斷電致使他養的馬匹死亡、青州市房管局違規給高華剛辦理房產證導致拆遷補償款歸高華剛為由,舉報楊云生并對房管局施加壓力。時任青州市房管局局長的燕連深與張大鵬又找到陳欣良幫忙做工作,韓振偉明確提出必須拿錢擺平此事,后陳欣良在2011年先后支付給韓振偉共計120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此次拿錢“擺平”舉報者韓振偉的過程中,有當事官員稱,青州市紀委亦參與其中。
時任青州市房管局局長的燕連深在證言中稱,2011年4月,當時青州市紀委副書記蘇文清找到他,說韓振偉到處上訪、舉報時任青州市委副書記楊云生及拆遷指揮部和房管局,嚴重影響了楊云生的工作和生活。市紀委做工作,韓提出來要120萬元錢。
“當時蘇文清說陳欣良和韓振偉挺熟,他安排我去找陳欣良,叫陳欣良找韓振偉處理好這個事情。因為我不認識陳欣良,市紀委就安排當時的國土局長張大鵬、國土局紀委書記劉安源陪我去的。”燕連深稱。
3名被舉報官員中1人已落馬
在一審判決中,青州市法院認為,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公、私財物均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因此該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單位,本案被告人韓振偉敲詐120萬元的被害人應為房管局、拆遷指揮部。
韓振偉的二審辯護律師陳旭峰指出,涉案的195萬元均是青州新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支付,且該支出已入賬。
澎湃新聞了解到,在被韓振偉舉報的三名官員中,原青州市規劃局局長劉偉(后調任青州市住建局局長)已于2012年落馬并被公訴。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檢察院2013年發布的工作報告中提及,2012年,該院“成功公訴了原青州市住建局局長劉偉受賄案”。
此外,當地一名官員向澎湃新聞透露,當時參與善后的原青州市房管局局長燕連深,也已于近日被帶走調查。
濰坊工程職業學院官網顯示,2014年1月,燕連深由青州市房管局局長轉任該院建筑工程系黨支部書記。《濰坊日報》2014年10月9日引述濰坊市紀委的通報稱,因安排機構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預測繪費,時任房管局局長的燕連深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是合法維權還是敲詐勒索,已開庭重審
韓振偉的妻子劉益新告訴澎湃新聞,在陳欣良給了195萬之后,韓振偉就不再舉報這三名官員了,“我們拿到了我們應得的補償款,就不想再惹麻煩。”
但3年之后,此事再生波瀾。2014年3月14日,韓振偉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青州市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公訴至青州市法院。2014年7月18日,青州市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韓有期徒刑8年,并追繳違法所得195萬元。
青州市法院認為,韓振偉索要的巨額財物不具有合法依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的上訪行為因不具有合法利益而不是單純的維權行為,而是將其作為要挾對方、威脅對方的一種工具。韓振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刑罰。
韓振偉不服,提出上訴。濰坊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韓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于2015年1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在上訴狀中,韓振偉辯稱自己并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他稱自己索要的款項屬于自己依法應當得到的補償款及相關單位對自己損失的補償,是正常主張自身民事權利的行為。
韓稱,自己在舉報之前并未向3名官員以舉報相通告,在舉報時也沒有提出要錢的事情,他最終獲得的款項是信訪投訴后的調解結果,并非敲詐勒索。
他還稱,在三次獲得補償款過程中,自己并未與張大鵬、劉偉、燕連深見過面,也未語言要挾過三位受害人,也沒有向他們提出要錢的事。
韓振偉認為,自己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只是通過合法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觀上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客觀行為也不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韓妻劉益新告訴澎湃新聞,目前,發回重審后,該案第二次一審已經開庭,還未宣判。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