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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紀委干部舉報副市長獲刑2年 不服判決將上訴

    新京報訊 (記者林斐然)連云港市紀委干部何福康因發帖“舉報”副市長,包括其在內共7人因此事被刑拘。該案于8月4日在連云港海州區法院開庭。

    昨日下午,連云港市海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何福康有期徒刑二年。

    發帖“舉報”領導4人獲刑

    日前,新京報披露連云港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何福康,因授意表弟發布檢舉市領導涉腐網帖被警方刑拘,隨后被連云港市海州區檢察院以涉嫌誹謗罪提起公訴。

    8月4日,該案在連云港海州區法院開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庭審持續一天。

    連云港市海州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實,指使被告人戴志領、戴志保于2014年6月通過網絡先后兩次發布誹謗包括副市長曹某某等人的信息,被大量論壇和網站轉載,累計點擊量均超過了5000次。而何曉艷以提供租金、租房等方式在多地幫助戴志領、戴志保躲避公安機關抓捕。

    據該案辯護律師轉述,何福康在庭上作了無罪辯解,稱其作為紀委內部人員,擔心實名舉報遭報復,故使用網絡公開舉報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希望能夠引起有關部門重視。

    昨日下午,海州區法院繼續開庭,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何福康有期徒刑二年、戴志領有期徒刑一年、戴志保有期徒刑一年;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何曉艷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多條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

    就何福康及其辯護人提出其系舉報而非誹謗一事,海州區法院稱,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證明被告人何福康等人發布的網帖內容系虛假捏造,其利用虛擬網絡對他人人格進行侮辱,損毀他人聲譽,情節嚴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法庭予以確認。

    此外,就涉案網帖的點擊量證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證明則顯示,本案網帖的點擊量是由偵查機關依法進行固定、截屏、統計得出,取證程序合法,證據客觀真實,法庭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何福康捏造事實,指使戴志領、戴志保進行網絡散布,誹謗多人,毀損他人名譽,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三人均構成誹謗罪,系共同犯罪,何福康系主犯,戴志領、戴志保系從犯。何曉艷明知戴志領、戴志保涉嫌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

    該案辯護律師及何福康家屬稱,何福康等4人當庭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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