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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泰州3名受賄處級官員同日宣判 最高獲刑13年

    中新網南京8月12日電 (記者 崔佳明)12日上午,江蘇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該院審理的3名受賄官員集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泰州市民政局原局長鐘鳴(正處級)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靖江市石油總公司原總經理陸桂榮(副處級)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10萬元;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判處泰州市地方稅務局原副局長(副處級)趙鳳琴有期徒刑11年3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今天泰州中院宣判的3名處級官員,都是因受賄而獲刑,被判最高的是陸桂榮獲刑13年,但是,在對這三名宣判的過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趙鳳琴的低價購房事實,到底是罪還是非罪?法院的判決,對庭審時,控辯雙方存在的爭議,給出了明確答案。該案系泰州市國家工作人員首例因低價購房獲刑的案件。

    被告人趙鳳琴,今年50歲,從1985年開始,進入縣級泰州市財政局工作,在任職辦事員9年之后,調入泰州地稅局,開始了她的仕途生涯。從地稅局財務科副科長到計劃財務處處長,一步一個腳印,她用了13年的時間。2007年4月至2010年6月,異地調任,為趙鳳琴贏得了升職空間——她先后任揚州市地稅局總經濟師、黨組成員,揚州市地稅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10年6月至案發前,她任泰州地稅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法院認定趙鳳琴在2009年到2014年期間,利用職權,為相關企業稅務方面給予關照,為下屬工作調整提供便利,一共收受129.9萬元的錢物,此外,還貪污公款3.3萬元。

    對于被告人趙鳳琴的低價購房事實,到底是罪還是非罪?承辦此案的法官稱,根據2007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等,屬于交易型受賄,“因為購買價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原因,非受市場因素影響,而是具有權錢交易性質,這跟直接收受財物相比,只是手法不同而已。”

    同時,法院審理查明,在2009年至2014年的5年間,趙鳳琴受賄來者不拒,達50余人次。收受賄賂的對象,既有其下屬工作人員,又有稅務執法對象。收受地點從家中到辦公室。既有在逢年過年,病間收受,也有平時收受。收受賄款的數額,一次少至千元,多則達2萬元。

    對此,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說,2014年,被市紀委調查后,趙鳳琴依然對賄款照收不誤。正如趙鳳琴在自書中的陳述:“自從收錢之后,常常擔心被發現,被查處,但有時又自我安慰,覺得時間長,不會被發現。”

    “僥幸心理,是很多貪腐人員的共性,總以為已被查處的人屬于倒霉,這樣的事情,不會輪到自己頭上。” 該名檢察官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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