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占中”前夕煽動及率眾沖進政府總部廣場的多名“占中”學生領袖,如學聯周永康、學民思潮黃之鋒等8名學生,本月18日被警方通知已決定提出起訴,各人須于本月28日到警察總部報到。分析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周永康、羅冠聰、黃之鋒涉嫌觸犯“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參與非法集會”及普通襲擊罪。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3年至5年監禁。
去年9月26日晚上,學聯和學民思潮于香港政府總部外廣場舉行罷課集會。期間,黃之鋒突然號召學生沖入政府總部外廣場,聲稱要“公民抗命”。
9月27日下午1時20分,警方實施清場行動共拘捕74人,不過隨后學聯與“學民思潮”仍號召民眾在當日晚上8時至11時發起集會,要求釋放遭到逮捕的學生。而由戴耀廷等人發起,醞釀多時的非法“占領”行動亦在9月28日正式啟動。
近日,多名學生領袖日前先后接獲警方電話,表示將于月底起訴他們。羅冠聰在社交網站上發帖稱,他接獲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電話通知,要求他于本月28日到中區警署報到,警方將就其去年9月26日涉嫌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作出起訴。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亦已接獲警方通知將被正式起訴。
同樣面臨“預約拘捕”的黃之鋒則稱,他早于本月5日已接獲“O記”通知,將正式起訴他兩項罪名,即涉嫌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會。黃稱因當時未收到“預約拘捕”的日期,故打算待確認“預約拘捕”日期后才公布。及至日前,他也正式接獲警方通知需與羅冠聰在本月28日早上10時半到中區警署接受“預約拘捕”。
“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亦向傳媒透露,同一天接獲“O記”電話通知,指其將被控涉嫌普通襲擊罪,通知其于本月28日到中區警署報到。據了解,此次“預約拘捕”名單共有8人,除了上述4人外,尚有4人正在聯絡中,他們將被控“普通襲擊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周永康、羅冠聰、黃之鋒涉嫌觸犯“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參與非法集會”及普通襲擊罪,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3年至5年監禁。
其中,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3a)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準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即屬犯罪;(i)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ii)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倘涉及煽動參與非法集結,一旦罪名成立,刑罰將會更重。
《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則指出,“(1)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2)集結的人如作出上述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3)任何人如參與憑借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a)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b)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另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香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回應時強調,檢控過程不會加入任何政治元素,外界輕易將檢控視為政治檢控是“扣帽子”,亦對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同事不公道,長遠會損害本港的檢控制度。他重申,于法律及刑事檢控角度,只會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檢控,如因為學生身份特殊,被檢控就說是政治檢控是“扣帽子”。
被問到為何時隔近一年才提出起訴,袁國強解釋,去年的“占領”運動長達3個月,其間出現許多涉嫌違反刑事罪行的個案,警方逐一個案調查后提交大量數據,刑事檢控科也要逐步處理。他說,在過去數月,律政司在研究有關個案資料后,若適合或須作檢控就提出檢控,相反已通知當事人不作檢控。
香港輿論普遍認為,年輕不是借口,畢竟,周永康等人在去年已是一名成年人,他們既要享有權利,也須承擔責任。幾位學生代表當日一再聲稱要通過違法行動去感召群眾,那么,為何今天他們卻竟然企圖逃避責任?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你有示威抗爭權利,亦要承擔違法抗爭的后果。
香港社會各界人士也指出,這宗案件根本不是政治打壓,促請各方尊重法治。其中,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勇表示,當初“雙學”聲稱明知沖擊是違法行為,但他們為了所謂的理想而犯法,按照他們的邏輯,現時才起訴他們實在太遲。“我相信司法制度,大家亦要尊重法治,讓法官作出公正的裁決。這宗案件根本不是政治打壓,除非‘雙學’將一切政治化。”陳勇續說,“雙學”高呼“政治檢控”,往往都是他們將一切政治化,是賊喊捉賊的行為。假如犯事者感到后悔,可以向法官求情,這樣才能體現出香港是法治之區。
陳勇又指出,搜證需要時間,加上這宗案件相當重要,檢控時要更加審慎,所以現時才起訴雙學是正常的處理方法。陳勇強調,任何犯法的人都要付出代價,不能因為套上“光環”就能免被起訴,否則就是“輸打贏要”的表現。(法制日報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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