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下午聽取了關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了有關綁架罪、妨害公務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規定,增加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三審稿擬取消備受關注的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嫖宿幼女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嫖宿幼女罪擬取消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定,脫離強奸罪成為了單行刑法:“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考慮到近年來這方面違法犯罪的新情況和執法環節的問題,有關方面不斷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中“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現行刑法規定,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擬不得減刑、假釋
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建議,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
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采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據此,建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暴力襲擊執勤警察擬從重處罰
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及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規定襲警罪。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在實踐中,我國對襲警行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理的。
針對當前社會矛盾多發,暴力襲警案件時有發生的實際情況,在妨害公務罪中將襲警行為明確列舉出來,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據此,建議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條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擾亂法庭罪擬明確具體情形防止濫用
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
一些常委委員、有的部門、地方以及律師協會提出,本條第三項關于“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規定、第四項關于“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規定,在實踐中有可能被濫用,建議取消。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草案第三項規定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一致,不宜取消。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也是維護法庭秩序和司法權威的必要規范。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適用擴大化,建議將該項修改為:“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毒駕”擬暫不入刑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建議“毒駕”入刑。
對此問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與有關方面研究論證,各方面一致認為,從嚴格禁毒、維護公共安全角度考慮,將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刑法中作出規定是必要的。
有的部門、專家提出,目前列入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有200余種,吸食、注射哪些毒品應該入刑,尚需研究;同時目前只能對幾種常見毒品做到快速檢測,還有一些執法環節的技術問題需要解決,需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可執行性,以保證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強制隔離戒毒等措施,對“毒駕”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因此,未將“毒駕”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