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沈躍躍、沈春耀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吸取天津港爆炸事故教訓,加大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力度。
沈春耀說,現行刑法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刑期為3到7年,“像天津這樣的案件,判3到7年,這樣追責恐怕向犧牲者、受害人親屬、向國人、向全社會都說不過去,太輕了”。他強調,危險物品肇事罪自1997年以來未做任何改動,建議提高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刑期。
沈春耀表示,當年三聚氰胺事故后,食品安全問題凸顯,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滯后。為此,當時刑法曾增加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可處最高刑為10年的有期徒刑。他建議安全生產領域也制定類似的刑罰措施,強化安評、環評、規劃等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的力度,對后人、他人產生較好的警示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也建議加大對危險物品的肇事罪的處罰力度,如果法律能夠對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加大處罰力度,既對社會有個交待,也能夠警示和預防這方面的犯罪。
■ 焦點
終身監禁可否適用暴力犯罪
三審稿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此,委員嚴以新提出,我國刑法此前沒有“終身監禁”方面的規定。一些國家的“終身監禁”條款,量刑犯罪側重于暴力犯罪等對社會危害特別重大的人員,“(三審稿)僅僅限于貪污賄賂罪是不是窄了一點?”
委員李連寧、喬曉陽均強調,“終身監禁”并非我國刑法新增的刑種,“死緩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終身監禁,這是刑法執行的一種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種”,喬曉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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