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高院
曹長征
陜西高院院長閻慶文被陜西寶雞市司法局副局長曹長征舉報了。曹長征現任陜西寶雞市司法局副局長,曾因“扳倒”陜西省原政協副主席龐家鈺而名噪一時。
8月31日, 曹長征走進陜西省高院法官違法違規舉報中心舉報稱:陜西高院裁定再審的一起民事糾紛案,實際已過了申請再審的時效;再審期間暫緩執行該案原審生效判決期限已過,卻拖延3個月不予恢復執行;本案通過“院長發現程序”裁定再審,而院長閻慶文卻沒有在相關的裁判文書上署名。
曹長征舉報的案件,指的是西安當代科技器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當代公司)與陜西廣電集團的陜西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陜西廣電網絡公司)間的投資回收協議民事糾紛。
十多年前,還是寶雞市司法局助理調研員的曹長征,以公民的身份義務代理該案,該案在陜西兩級法院經歷多個回合的審理,陜西省高院2012年12月作出終審判決后,又于2014年11月作出再審裁定。
9月1日、2日,就上訴舉報內容,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多次通過電話、短信聯系陜西高院新聞發言人,對方在1日、3日兩度回應時,均稱尚不了解此事。而對澎湃新聞提出的當面采訪請求,陜西高院新聞發言人并未回應。
12年訴訟拉鋸戰
1997年12月,當代公司與陜西寶雞眉縣文化局達成協議,由當代公司投資設備擴大電視臺容量,眉縣全縣電視用戶繳納的收視費由眉縣文化局和當代公司分成,雙方受益頗豐。
后因政策變化,陜西廣電網絡公司對全省的廣電網絡資產進行重組。
曹長征對澎湃新聞稱:“2002年6月,當代公司投資購買的設備,被陜西廣電網絡公司無償接收占有,既不給當代公司計入股份,也不分紅,更不返還財產。”
2003年7月,當代公司將眉縣文化局和陜西廣電網絡公司訴至法庭。
2003年10月,寶雞中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并且生效。
不過,4年后的2007年,眉縣文化局向寶雞中院提出申訴,寶雞中院裁定再審該案,后于2009年作出再審判決,陜西高院于同年9月將該案發回重審。2012年7月,寶雞中院重審作出第三份民事判決,原被告三方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2012年12月14日,陜西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各方上訴維持原判:陜西廣電網絡公司給付當代公司設備款85萬余元及利息,眉縣文化局賠償當代公司經濟損失62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曹長征介紹,二審民事判決生效后,陜西廣電網絡公司至目前只給了當代公司30余萬元,還有部分款項未給付。
院長監督案件被指程序多處違法
針對2012年底已生效的終審判決,陜西廣電網絡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陜西高院提交“申訴書”,要求“依法向陜西高院申請,以院長發現程序提起再審”。
院長發現程序是指民訴法第198條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014年9月17日,陜西高院對該案作出“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陜西廣電網絡公司不服陜西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已立案審查。”
通知書
對此,曹長征提出質疑:“陜西廣電網絡公司提交的明明是‘申訴書’,但閻慶文院長和陜西高院卻按申請再審處理,混淆了兩者的概念。”因為根據民訴法第199條,申請再審,應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最高法申請再審,陜西高院無權受理。
此外,按照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申請再審時間截止2013年6月30日。
曹長征據此認為,即使陜西廣電網絡公司“申請再審”,也已超出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2014年11月25日,陜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稱“本院認為,該判決(終審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裁定本案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另外,最高法2001年發布的《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規定,在制作民事再審裁定書時,不再表述“原判決(調解、裁定)確有錯誤”或“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文字;民事再審裁定書體現院長對本院案件進行監督的,署院長姓名。
據此,曹長征指出裁定再審該案的民事裁定書存在多處硬傷,如該裁定出現了“該判決確有錯誤”的表述,且該裁定書是體現院長對本院案件進行監督的,但卻沒有院長署名,而只是署了法官的名字。
法官被指違反回避制度
8月29日,曹長征在舉報陜西高院院長閻慶文的同時,還舉報了審監庭法官桂紅,稱該法官違反回避制度。
據陜西高院裁定再審該案的民事裁定書顯示,作出此再審裁定的審判長為桂紅,曹長征稱:“在本案再審聽證審查、裁定立案程序中,桂紅都參與了。而在開庭再審時,她又擔任審判人員。”
曹長征認為,桂紅違反了最高法《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顯示,“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對明知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審判人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分。”
曹長征告訴澎湃新聞:“6月5日再審開庭時,我們曾提出桂紅應當回避,但遭拒絕。6月9日再次開庭時,我們又提出回避申請,又說待研究后再定。按照民訴法規定,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答復,但我們至今未得到答復。”
此外,陜西高院對本案作出再審裁定后的2014年11月27日,又作出暫緩執行決定書,決定對該案原終審判決暫緩執行三個月。按照相關規定,暫緩執行的最長期限是6個月,曹長征說:“2015年5月底暫緩執行就應到期,我們在5月28日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但至今無果。”
“出于對當事人的同情,這個案子我是義務代理,不收一分錢,有時還要倒貼。”曹長征向澎湃新聞稱,之所以舉報陜西高院院長,就是因為他涉嫌枉法斷案,“我作為一名老司法工作者和共產黨員,有義務維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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