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韶關9月17日電 (李凌汪次安)廣東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向媒體通報,該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對兩名故意殺人的罪犯陳意方、鄒榮芳執行死刑執行了死刑。
2013年6月10日,罪犯陳意方與妻子因回娘家的事情發生爭吵,到了中午,其妻賭氣沒有出來客廳吃飯,陳遂進入房間內問妻子為什么不吃飯,進而又引起爭吵,便拿出藏匿在房間衣柜的一把可折疊彈簧刀連刺妻子數刀。轉身發現6歲的兒子在旁邊,又向兒子連刺數刀,致其妻兒當場死亡。
作案后,罪犯陳意方欲用彈簧刀割頸自殺未果后,逃至石堡村委會村民家中,后被其同學陳某及其妻子送往曲江區人民醫院救治并報警,警方在醫院將其抓獲歸案。
另一個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名叫鄒榮芳。2013年11月3日14時許,鄒榮芳在樂昌市樂城鎮大木丘村黃橋頭組山邊的魚塘干活,見被害人廖某(女,11歲)獨自背一個塑料籃在不遠處的山邊采摘野菊花,見四處無人,頓生強奸之意。鄒走到廖某面前將其推倒在水渠內,用雙手掐廖某的脖子暈厥后實施了強奸,之后見廖某蘇醒,又用塑料籃的背帶將廖某勒死后逃離現場。
同月5日,警方將其抓獲歸案。
韶關中院一審判決認為:罪犯陳意方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二人死亡,殺人手段殘忍,依法應予嚴懲,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罪犯鄒榮芳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并在強奸后將被害人殺害,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11月21日、12月1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維持韶關中院對上述兩案的一審判決,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罪犯陳意方、鄒榮芳的判決,并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對罪犯陳意方、鄒榮芳執行死刑的命令。(完)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