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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江“毀約風波” 毀的是契約精神

    近日,在風景優美的麗江束河古鎮等地,因為房東單方面毀約頻現,租房者普遍面臨被驅逐的危機。一些人遠走高飛,而另一些人不得不陷入了跟房東的拉鋸戰。

    如今,房東方面主動毀約,讓多年心血付諸東流,如何不心酸?按照《合同法》、《商業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如果不是雙方約定條件,就只有在法定條件下才允許提前解除合同,包括“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等情形,否則出租者就必須承擔支付違約金等合同責任。

    問題是,即便是他們打贏了官司,也經不住當地房東的種種“糾纏”。有的情況是,經過一審二審,房東敗訴仍不罷休,前來客棧找麻煩。租房者多次報警卻無效,只好接受調解上浮房租。為了讓租房者就范,繼2014年束河“潑糞門”事件之后,又發生了房東潑漆事件。

    房東們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公然違約,肆意踐踏了契約精神,一些暴力行為已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置的范圍,既損害了合同對方的法定利益,也為無敵風景抹上了極為丑陋的一筆。任由這種現象泛濫,正常的商業房屋租賃秩序將被打破,作為房東的經濟利益也將受到損害。從長遠看,契約精神的違背與缺失,就像是一道無形的逐客令,最終將戕害當地的旅游環境、商業環境和投資環境。

    眼下的這場“毀約風波”仍在蔓延。網絡上,遍是關于瀘沽湖、麗江、大理房東毀約的抱怨。對于當地職能部門,應高度關注這些動向,把合同法等明文規范,化為司法和執法中的鼎力支持,化為當地民眾的自覺遵行,這既是對法治的捍衛,也是對風景的守衛。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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