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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南寧特大傳銷案42名“老總”被罰1700萬

    廣西南寧特大傳銷案42名“老總”被罰1700萬

    新聞發布會現場 黃昕如 攝

    中新網南寧9月25日電 (韋杰瑋 黃昕如 林浩)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25日對一起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案進行公開宣判,4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總額達1700余萬元人民幣。

    江南區法院新聞發言人、刑事審判庭庭長曾江恒介紹,近年來,南寧地區日益成為傳銷犯罪活動發展的重災區,一些不法分子把南寧作為基地,秘密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欺引誘親人、朋友參加,不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坑害他人,還還坑害自己的親人、朋友,給社會造成不穩定的因素,因此,依法審判傳銷犯罪活動,刻不容緩。

    曾江恒表示,該案由江南區檢察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江南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其迅、張春英、汪小東、武月琴等42人以“純資本運作”為名進行傳銷活動,通過鼓吹“純資本運作”是國家暗中扶持的行業,加入該行業可以獲得巨額回報,邀請親戚、朋友到南寧市考察投資項目,誘使他人交納申購款購買虛擬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從而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層級關系。

    該組織以申購份額的形式,要求參加者交納人民幣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老總的順序組成所謂的“五級三晉制”層級,根據個人傘下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成員作為提成的依據,通過“推份出局制”、組建“大經理室”等方式對傳銷組織進行管理和復制,引誘組織成員不斷發展他人加入該傳銷組織。

    “大經理室”地址分別設在南寧市江南區金灣花城小區、普羅旺斯小區附近等地。截至2014年4月3日,該傳銷組織已發展人員多達1800余人,涉及的傳銷資金超過40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其迅、張春英、汪小東、武月琴等42名被告人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其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42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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