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是“地理小國”,南北距離300公里,東西跨度不過200公里,相當于兩個半北京;荷蘭又是一個在人類文明史上留下印記的“文化大國”,有著豐富的文化遺產資源,并探索形成了一個注重“活化利用”的管理理念和保護體系。荷蘭遺產大致分為兩類,可移動遺產和不可移動遺產,不可移動遺產主要包括歷史遺跡和文化景觀。針對可移動遺產,荷蘭建立了“荷蘭收藏”制度;不可移動遺產,荷蘭則有完善的登記制度。與此同時,荷蘭還非常注重考古調查和文化景觀的保護。
收藏制度
“荷蘭收藏”包括荷蘭所有對公眾開放的可移動遺產。這些藏品的大多數由博物館收藏,部分由教堂、大學(學術類遺產)、地方當局和公司(歷史形成的公司藏品)收藏。其中的“荷蘭藝術收藏”主要由國有博物館、政府部委和文化遺產局管理。這是一個非常多元化的收藏,大致可以分為美術和應用藝術。美術藏品包括古代和現代畫、紙上作品(素描和圖形藝術)、雕塑、攝影、視頻、裝置和表演等;應用藝術藏品包括陶瓷、家具、紡織品、玻璃、珠寶、設計圖紙和海報等。此外,荷蘭藝術收藏還包括建筑碎片和考古對象。荷蘭文化遺產局負責管理非永久借出給博物館的大約10萬件荷蘭藝術收藏,其中,大多數收藏租借到博物館、公共建筑和荷蘭駐外使館,其余部分存放在海牙附近的藝術收藏庫。目前,荷蘭文化遺產局正在壓縮藏品規模以創建一個更為精細的高品質藝術集合,多余藝術作品優先通過再安置數據庫轉由相關博物館承接,也可以通過拍賣甚至eBay轉給私人。
遺產登記制度
據統計,荷蘭登記在冊的不可移動遺產6萬項。其中受到國家保護的文化遺址1500項。另外,荷蘭還有440個城鄉保護區。為保護歷史遺跡,荷蘭建立了省、市不同級別的認定體系。任何建筑或遺跡被認定后,有專項資金用于維護它們,其修復、拆除等活動都需要相關部門許可。
荷蘭政府撥款資助列入國家名錄的古跡保護和恢復,主要的資助方式有:預防性和常規定期維護。寺廟、城堡、風車和燈塔的所有者可以獲得國家資助,住宅的業主有資格申請國家貸款;資助重建計劃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幫助業主探索重建的可能選項;“風水不透計劃”為大型廢置不用的歷史建筑的保護及再開發提供全面財政保障。
考古調查
荷蘭考古遺跡主要包括巨石室墓、住宅丘、沉船和古墓等。荷蘭政府非常重視地下歷史保護,并認為最好的保護就是保持其原始埋藏狀態,任何的土地開挖都必須意識到考古遺跡的存在可能,在制定區域規劃以及頒布建筑、拆除許可時,必須考慮到可能埋藏的考古對象。在一些區域,建筑行為必須在完成考古預調查之后才能進行。地方當局制定的區域規劃明確要求,考古預調查必須在建筑項目施工前進行。
過去,荷蘭大多數的考古調查由大學、地方當局和文化遺產機構進行。近來,由于土地建設項目的增多,考古遺址變得愈加重要和迫切,荷蘭政府向私人公司開放了初步考古調查市場。為了保證考古調查質量,荷蘭制定了考古質量標準,并據標準分別制定了地面、水下考古工作手冊。
考古研究的成本,一般來說,由影響土地方比如建筑項目委托方負責考古研究的成本。但是,在土地影響方承擔的考古調查成本過高時,地方當局可以視情提供資助;若地方當局承擔過大時,教文科部也會酌情提供資金支持。
荷蘭省級政府主管部門通過劃定“考古警戒區”,要求該區范圍的地方當局,必須在設定期限內完成一個兼顧實際和潛在考古關切的區域規劃。荷蘭各省建有考古發現資源庫,用以保存考古發現(信息)并用于研究。省級機關也可以授權地方政府建立自己的考古發現資源庫。
中央層面建有海上考古發現資源庫。在荷蘭,任何人發現考古對象或特征都有義務向有關當局匯報。登記信息主要包括:該發現點的位置和性質;發現對象及周圍土壤特點;日期;發現點的法定保護狀態;已經調查的考古學家的部分。為此,荷蘭政府建有覆蓋全國的Archis考古信息系統。Archis系統由國家文化遺產局管理,包含各7.5萬個考古發現點和1.3萬個從史前到現代的歷史遺跡。
文化景觀
荷蘭認為文化景觀是荷蘭的完整部分,由人的思想、行為定義和塑造。荷蘭的文化景觀保護目標是讓歷史的不同階段的景觀保持可見。荷蘭1988年的《古跡及歷史建筑法案》把“保護區”定義為“一組不可移動的對象,因其空間和結構的一致性以及文化、美學、歷史價值而攸關公眾利益,必須包括至少一處有紀念意義的古跡”。
目前,在荷蘭有大約440個城市和鄉村保護區。這些保護區有的是長期歷史形成的重要區域,比如萊頓和斯內克城;也有的是通過命名讓其具有歷史的重要性,比如南林堡的礦區村莊、霍伊地區的宏偉居民區;還有一些工業園區如皇家威廉敏娜港口碼頭因其重要性也受到保護。
荷蘭教文科學部、基礎設施和環境部負責命名國家城鎮保護區,以保護其過去和將來的歷史特色。一旦劃定保護區,當地政府就要通過區域規劃來保障其保護。保護區設定保護時期,比如,目前,荷蘭政府正在進行1850年至1940年間的保護區設定。保護區的保護與歷史結構相關,但是可以有新的建筑,只要其新用途與該地區的傳統特色保持一致,舊建筑也可以改變用途。保護區的保護和保護對象的保護可以是互補的,但不能偏頗,更不能用一種保護代替另一種保護。城鎮保護區主要是保護區域的特征結構,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它能夠繼續在未來以同樣的方式發生作用;而保護對象的保護則是要確保建筑外觀和材料的真實性。
文章來源:中國文化報 責任編輯:劉姍(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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