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公布《北京市基金會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基金會按時公開募捐等相關信息。明確規定基金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需及時公開收入和成本支出;募捐活動結束后,公開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使用情況。
同時《辦法》規定,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最高可處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辦法》于公布起開始實施。 新京報記者 吳為
政策1
募捐過程及時公開收入和成本支出
《辦法》要求在北京市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所有基金會,必須按規定公開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并明確規定,公開的資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開的信息要能保證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方便、快捷地查閱。
按照《辦法》規定,基金會需要向社會公開六大類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組織募捐活動信息、接受捐贈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信息、開展公益資助項目信息、關聯方信息以及基金會章程等其他內部信息。
其中,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人員、機構基本信息和變動情況等;組織募捐活動信息包括活動名稱、目標、計劃、地域、起止時間,捐贈人權利義務,募集款物目標、數額、計劃、用途、成本預算及開支情況,募捐活動合作伙伴、合作方式等。
《辦法》明確,基金會在組織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及時公開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后,應公開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使用情況。募捐周期大于六個月的,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結束后三個月內全面公開。基金會開展聯合募捐活動,還應公開聯合募捐合作協議,募捐方向,募捐財產使用計劃、成本分擔等內容。
政策2
接受捐贈需公開來源數額及運行費用
《辦法》還要求基金會在接受捐贈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時公開相關信息。這些信息包括捐贈款物時間、來源、性質(定向或非定向捐贈)、數額、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與開展公益項目相關的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公開列支情況。
《辦法》規定,項目運行周期大于六個月的,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公開全部信息。
此外,基金會還需要公開公益資助項目的種類、資助標準,申請(評審)程序,工作規范等。關聯方信息方面,需要公開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基金會信息公開新規中,還明確提出基金會需要公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的支付標準等。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些信息納入基金會章程及其他內部信息類別,此類信息需要公開的還包括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開展公益項目所發生的直接運行費用的支付標準、列支原則、審批程序,資產管理和處置原則、審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資的資產占基金會總資產的比例等。
政策3
不公開或虛假公開最高可撤銷登記
除明確規定要公開的組織募捐活動等六大類信息外,《辦法》還鼓勵基金會自覺公開三類信息。包括半年工作報告、季度工作報告、月報告;保值增值報告、專項基金管理報告、志愿者報告等專業性報告信息;以及基金會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信息。
同時,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知識產權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不得公開。不得公開的信息,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審查。
《辦法》提出,基金會可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信息平臺,基金會出版物(年報、通訊等)、官方網站,大眾媒體(網站、電視、報紙等),定期郵寄或電子郵件、微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公開信息。此外,基金會還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舉辦開放日、公益體驗日等方式,加強與社會公眾的互動交流,提高信息公開效果。
《辦法》明確規定,基金會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主動接受捐贈方、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將依據相關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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