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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人套取補貼:任性“漁官”數罪并罰獲刑七年(圖)

    郭山澤/漫畫

    安徽省六安市兩級檢察機關近日成功抗訴一起職務犯罪案。在檢察機關監督下,這起套取國家涉農惠民補貼案得到及時糾正。被告人涉嫌兩罪,而一審判決只認定一罪;經檢察機關兩次抗訴,一罪終“回歸”兩罪。

    作為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站長,陳亮本負有審核漁業補助申報材料的職責,卻放任他人弄虛作假,致使480余萬元國家漁業燃油補貼被漁場老板套取,而他本人還收受賄賂8萬元。

    去年6月,經安徽省金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畜牧獸醫局(水產局)綜合業務股原副股長陳亮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然而,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濫用職權行為,一審法院卻沒有認定。

    金寨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法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決,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金寨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后,作出了同樣的重審判決,僅對判決理由作了部分更改。金寨縣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抗訴意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了陳亮的刑事責任。

    漁場套取480余萬元補貼

    今年50歲的陳亮原系安徽省金寨縣畜牧獸醫局(水產局)綜合業務股副股長,兼任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縣水產技術推廣站)站長。

    檢察機關查明,黃某于2002年到金寨縣承包水庫并開展養殖作業,截至2005年底,其養殖場實際擁有機動漁船10艘。2006年,國家出臺漁業補助政策,規定同時擁有船員證、捕撈證、船舶登記證、檢驗證,且“四證”與實際情況相一致的漁民及漁業養殖戶,根據船舶功率可享受國家補貼。黃某得知這一消息后,找到時任安徽省水產局局長楊某(2008年病逝),讓其幫忙申報漁業燃油補貼。楊某同意為其爭取“40艘船、1300多千瓦功率”的油補指標,并答應跟六安市水產局局長郭某溝通,同時告訴他,要想享受油補政策,須從地方畜牧獸醫局(水產局)申報。

    黃某便找到時任金寨縣畜牧獸醫局(水產局)綜合業務股副股長陳亮,陳亮在未實地核查的情況下,依照黃某漁業養殖場虛假的船舶登記證,按捕撈漁船40艘、功率1331千瓦填寫了2006年、2007年度燃油補貼申報表。

    2007年,黃某實行燈光捕魚,又找到相關人員要求增加10條船燃油補貼資金,省市縣局相關人員予以同意。陳亮明知其沒有新增船舶,但仍為其辦理了虛假的10條船舶登記證,并填寫了燃油補貼申報表,向上級申報機動漁船燃油補貼資金。

    經查,黃某的漁業養殖場自2007年至2012年實際領取國家財政補貼484.6萬余元。2009年至2012年間,陳亮每年收受黃某2萬元,共計收受8萬元用于個人開支。

    被告人一審因受賄獲刑6年

    2014年3月,金寨縣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陳亮提起公訴。同年6月,金寨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受賄罪予以認定,判處陳亮有期徒刑六年。而對陳亮濫用職權的指控并未認定。

    金寨縣法院認為,在黃某漁業養殖場申報并獲得國家漁業燃油補貼資金的過程中,省市縣三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錯誤,陳亮雖有參與行為,但其作為基層工作人員,在省局有指示、市局有指導、縣局有安排的情況下,其行為屬于執行工作任務范疇,陳亮在工作中也確實有嚴重不負責任情況,但對于造成嚴重后果并不起主導決定性作用。因此,法院認為認定陳亮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證據不足。

    金寨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未認定濫用職權罪屬于認定事實有誤,陳亮明知黃某漁業養殖場的船舶實際情況與船舶證件不符,根據漁業燃油補貼政策不能獲取國家漁業燃油補貼,但仍填寫虛假的船舶登記證、檢驗證等相關證書和虛增船舶的相關證書,其行為屬于濫用職權行為,且該行為使養殖場非法獲取漁業燃油補貼達480余萬元,致使國家遭受特大經濟損失,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遂決定提出抗訴。

    而陳亮也以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為由提出了上訴。

    兩次抗訴濫用職權終被認定

    六安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金寨縣檢察院抗訴有理有據,予以支持。2014年10月15日,六安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金寨縣法院重審依舊對陳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濫用職權罪,法院未予認定。

    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陳亮在為黃某漁業養殖場申報國家漁業燃油補貼過程中有對船舶進行初核的義務,因漁業燃油補貼指標是上級確定的,本身就是虛假的,要求陳亮對漁業養殖場的虛假船舶進行初核實際上是不現實的,且無法證明陳亮的行為與國家損失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宣判后,金寨縣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陳亮則再次以其不構成受賄罪為由提出上訴。

    金寨縣檢察院認為,陳亮涉嫌濫用職權罪,關鍵在于在初核漁業燃油補貼申報材料過程中,其沒有履行核實船舶“四證”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的職責。依據相關書證,2006年至2007年期間,陳亮負責漁政、漁船檢驗等工作。案件證據證實在黃某漁業養殖場最開始申報漁業燃油補貼中,陳亮和其他人共同在水產局為養殖場填寫了虛假的40條船舶的登記證、檢驗證。漁業養殖場成功獲取漁業燃油補貼,陳亮是必不可少的關鍵人物。陳亮濫用職權行為和國家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六安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金寨縣檢察院抗訴正確,予以支持。

    六安市中級法院隨后對這起抗訴、上訴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并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認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站長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法定主體要求。相關書證、證人證言、上訴人陳亮的供述均證實漁政站是金寨縣燃油補貼的申報部門,陳亮負有對漁業燃油補貼的申報、核查、登記的直接審核職責。陳亮作為第一關審核人,在最初申報時應嚴格核查,即使省、市、縣局有關領導對漁業養殖場申報燃油補貼資金的前期過程和補貼“指標”有過指示,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必須要嚴格按照油補政策規定申報。故金寨縣檢察院認為陳亮涉嫌濫用職權罪的抗訴意見正確。

    最終,六安市中級法院撤銷原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陳亮有期徒刑六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作者:王地 喬孟 陳盛源 周文平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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