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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2人無理纏訪鬧訪獲刑4年半 曾到中南海鬧訪

    中新網云南姚安10月20日電(李莉)云南省姚安縣人民法院20日發布,姚安縣法院近日對沈某、郭某纏訪鬧訪一案進行了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沈某、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二人曾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非信訪場所非法上訪、纏訪、鬧訪及到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被告人沈某、郭某系姚安縣棟川鎮某村委會村民,2011年5月23日,其子王某在云南省易門縣購買生豬時,被曲靖市富源縣的敖某、丁某等四人搶劫殺害。2012年5月12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分別對敖某、丁某等四人判處了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無期徒刑的刑罰,并判處敖某等四人賠償其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人民幣338465元,宣判后雙方不服判決,上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8月8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一、二審期間及二審終結后,被告人沈某、郭某采取拉橫幅、掛標語、穿狀衣,手捧其兒子的遺像、隨意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長期滯留國家機關辦公室等方式多次到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玉溪市人大常委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纏訪、鬧訪,要求對敖某等四人執行死刑和執行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款338465元。該案經過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2013年4月24日,沈某、郭某領到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款30000元。后在多個部門協調下,2013年8月6日,沈某、郭某領到了由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墊付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款308465元,并寫下了息訴罷訪保證書。但沈某二人領到執行款后仍不罷休,為達到多賠償的目的,又以要求判處四名罪犯死刑立即執行等不正當理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非信訪場所非法上訪、纏訪、鬧訪及到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沈某二人在京纏訪、鬧訪期間,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到北京進行勸返,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

    姚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郭某在有關信訪訴求得到妥善解決后,為達到多賠償等不合理訴求目的,公然藐視國家法律、法規及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不聽勸阻多次到玉溪、昆明、北京非法信訪,企圖制造社會影響,給國家機關施壓,以實現其非法目的。其行為擾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情節惡劣,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依照法律相關規定,遂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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