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去年5月,特型演員常銀生(藝名常鎧霖)涉嫌強奸書畫愛好者一案(本報曾報道)又有新進展。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認定常銀生強奸未遂,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半。
2013年冬天,丁女士在朝陽區觀音堂舉辦的一次書法筆會上認識了特型演員常銀生,兩人互相留了微信號。此后,兩人偶爾通過微信聯系,都是談論和藝術有關的事。
2014年5月25日晚上,丁女士、常銀生與北京天璽書畫院的王某一起在書畫院吃飯,都喝了酒。丁女士稱,晚上9點40分左右,她起身去衛生間,過了一會兒出來后被常銀生帶到緊挨衛生間的一個臥室內,被推倒后遭強暴。當時她一直大喊救命,希望對方住手,但是沒有人救她。之后,常銀生拿出手機不停拍照。事發后,丁女士報警。
常銀生辯稱,他主動放棄犯罪行為,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節。他的辯護人認為,常銀生是酒后亂性,一時沖動,請求法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大興法院認為,常銀生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鑒于其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大興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常銀生有期徒刑3年6個月。常銀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中院審理認為,常銀生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常銀生上訴,維持原判。
大興法院查明,案發當天,王某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常銀生強奸后,王某將丁女士所穿內褲扔到書畫院的垃圾桶內,后又授意馮某將內褲扔到書畫院外排水溝內。馮某最終將丁女士內褲藏匿于書畫院南側平房門附近的黑色膠皮墊下。
因此,大興法院認為,王某、馮某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均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判處馮某有期徒刑11個月。
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訴。二中院認為,王某、馮某丟棄、藏匿內褲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機關對常銀生涉嫌強奸一案的偵查工作正常進行,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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