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10月23日消息,受賄數額達160萬元,但因為歸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并經查證屬實,而被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安徽省滁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黃修玉(副廳級)犯受賄罪,于近日被該省池州市中級法院一審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其非法所得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今年52歲的黃修玉先后擔任安徽省滁州市"大滁城"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副指揮長,滁州市建委黨組書記、規劃局長,滁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滁州城市職業學院院長等職務。經池州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2015年2月4日,池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黃修玉受賄一案(本報2015年2月5日四版曾作報道)。檢察機關指控黃修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規劃設計業務承接、規劃項目審批調整、工程設計項目承接、設計費和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18人送給的現金、購物卡共折合人民幣159萬余元、歐元0.1萬元。檢察機關認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全部予以確認。對于黃修玉提出具有自首情節、要求減輕或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一審法院認為,黃修玉系被動到案,并無自動投案行為,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雖絕大部分為辦案機關尚未掌握,但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故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因此不予采納。
此案一審開庭審理時,黃修玉及其辯護人還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表現予以調查核實。后檢察機關補充偵查證實,黃修玉曾檢舉一人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和受賄犯罪,另還提供了一人受賄犯罪線索且查證屬實。一審法院對此也予以確認,認為黃修玉歸案后檢舉他人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經查證屬實,且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應認定為重大立功。鑒于黃修玉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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