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舉報信學校開除第二作者
郭某是蘭州大學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計算機軟件與理論專業在讀碩士研究生。2013年,其以《Evaluation of the Producer-Consumer Problem 》、《TIC:A Methodolog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Commerce》兩篇論文的第二作者身份參加了由電子科技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學院于2013年主辦的質量、可靠性、風險、維修性及安全性工程國際學術會議。2013年12月12日,蘭州大學收到了由該國際學術會議大會秘書處及電子科技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學院聯名提出的“蘭州大學信息工程學院論文嚴重造假舉報信”。該舉報信提出,郭某參會的兩篇論文系采用網上軟件生成的造假論文,并希望蘭州大學對此查證,對相關的責任導師和研究生作出嚴肅處理。
據此,經蘭州大學調查,2013年,郭某從朋友處獲取10篇小論文,除上述發表的兩篇外,將剩余8篇分別給了其他同學。2014年1月10日,蘭州大學學風建設委員會作出“關于信息科學與技術學院郭某等學術論文造假的調查處理意見”。并經校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郭某開除學籍處分。給予第一作者和其他8名同學相應的處分。
對處分有異議學生訴訟被駁回
《處分決定》下發后,郭某對蘭州大學給予處分的法律依據提出異議,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校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
城關區法院一審認為,依照《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教育部授權各高校制定規章制度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懲治,并且可根據性質和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郭某以造假論文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行為,使得蘭州大學的學術聲譽在國際上受到了不良影響。該行為符合《蘭州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試行)(簡稱“規范”)第四條(二)項之規定,是一種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且在學術界和社會上也產生了不良影響。故蘭州大學對郭某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并無不當。對郭某主張蘭州大學僅適用《規范》而未引用上位法就對其作出處罰依據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答辯校方認為開除學籍有據
一審宣判后,郭某以“蘭州大學違背立法本意,沒有明確的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等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階段,蘭州大學答辯稱,上訴人認為“蘭州大學違背立法本意,沒有明確的國家法律法規依據”不能成立。同時依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規列舉了七種可以給予學生開出學籍處分的情形,而《蘭州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也明確列出了開除學籍的七種情形,此外,《規范》正是在上述法律法規基礎上的進一步細化,并不違反上位法。另外,最高法指導案例對不違反上位法精神的高等院校校規校紀是明確認可的。據此,校方認為,本案一審判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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