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昨天上午,北京市大興區區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溫某受賄罪一案在北京二中院大法庭開庭。溫某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受賄1189萬余元。在被查之前,溫某曾將部分受賄款退還行賄人。庭審中,溫某當庭認罪,還檢舉揭發3人犯罪,公訴人認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此案,當庭并未宣判。
26項受賄共千余萬
昨天上午9點15分,溫某被法警帶上法庭。庭審中,主審法官詢問他是否需要依次觀看證據時,溫某表示:“可以不看。”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4年之間,溫某在擔任大興區生物醫藥基地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攬大興生物醫藥基地公共建設、在他的管轄區域內租地建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接受多人的錢款共計1189萬余元。包括現金、金條等。起訴書上指控的溫某受賄事實達26項。
去年8月,市紀委的工作人員將溫某從其辦公室帶走協助調查。溫某稱,他知道自己涉嫌犯罪,主動交代了26起受賄行為,并退還部分款項。
怕被查主動還賄款
檢方指控的第一起受賄事實是一筆390萬元的“索賄”款。溫某在擔任生物醫藥基地管委會主任期間,向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老板李某索取了390萬元。
溫某說,他經朋友認識了李某,當時要為母親在宣武區買一套房,自己出了一部分,向李某索要了390萬元。“原來,我幫過他”,溫某說,當時,這家公司要找個地方建辦公樓,他在轄區內給李某找了地方。后來,溫某又協助該公司承攬了生物醫藥基地內的市政工程建設。
溫某說,當時說的是借錢,但其實沒有打算還,“后來通過江西一家房地產商,向李某的賬號內匯過300萬元。但是隨后要求李某將300萬取成現金,又交還給那位房地產商”。溫某稱,“想著如果今后有人查起來,從賬面上看,我已經還了”。
溫某稱,受賄的包括現金、金條等,收款多在自己和對方的辦公室,“大多數是有推托,但是對方堅持給,我便收下了,收下的財物交給下屬保管”。
公訴機關指出,26筆賄款中,有一部分在案發前已經歸還了。有些2010年收的錢,三年后還給了行賄人。檢察官問:“為什么要在這個時候還錢,是感覺要被查了嗎?”
溫某回答,“當時中央出了‘八項規定’,我害怕被查”。溫某說,被紀委調查后,他主動向市紀委交代受賄事實。公訴人表示,證據顯示,紀委在對溫某進行調查時,全案26起受賄事實均為他主動交代,紀委當時并不掌握相關信息。
揭發3人涉嫌犯罪
此外,溫某還檢舉揭發了涉嫌犯罪的3人。其中某區組織部長王某涉嫌職務犯罪,涉案金額400萬元。目前,此人已被正式立案,并移送審查起訴;另兩人是傷害他人致死、搶劫和販毒。檢方宣讀的相關證據顯示,這兩起案件已經被移交公安機關。
對于指控的26起受賄,溫某均認罪。公訴人表示,在全案1189萬余元的受賄款項中,有760余萬元有索賄行為,其余均為受賄。不過,從案件具體情況來看,應認定溫某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現等可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溫某在庭審最后陳述階段,掏出一張紙念起來,“從收第一筆賄賂時,我就知道這是犯罪,其間也有退還錢款的行為,但是一邊退一邊收,貪欲占了上風。我有勇氣坦白我的罪行,但是我沒有勇氣面對家人。于是我沒有讓親人來旁聽。他們也用實際行動支持我悔罪,退房借錢退還贓款。我希望審判長給我繼續盡孝的機會”。
此案,當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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