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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漁政腐敗案:按月送錢 關鍵崗位全軍覆沒

    “權力入股”,關鍵崗位全軍覆沒

    --廣東湛江東海漁政大隊30余人腐敗窩案調查

    新華網廣州10月28日電(“新華視點”記者吳濤、周強)涉及幾乎所有核心崗位,形成了一條等級分明、分工明確的腐敗“產業鏈”。日前,廣東湛江市東海漁政大隊貪腐一案中,30多人因涉及腐敗被起訴或判刑。本是打擊犯罪的監管隊伍,卻蛻變成非法捕撈獲利的幕后“黑手”。

    成立非法捕撈公司,送“股份”搞定執法部門

    我國漁業法第三十條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負責監管非法捕撈的東海漁政大隊大隊長王民生等人被“股份”、賄賂搞定,變成非法捕撈的“保護傘”。

    2011年8月,湛江當地人錢平樂、王炳四、陳文藝三人謀劃成立一個組織漁船使用電拖網進行非法捕撈的“公司”,商定由王炳四、陳文藝各自出資35萬元作為啟動資金,錢平樂負責管理。

    “公司將‘股份’分成4份,其中一份送給東海漁政大隊大隊長王民生,以換取東海漁政大隊對非法捕撈的保護。”錢平樂在法庭供述中說。

    錢平樂在法庭供述中說,公司并沒有注冊登記,他們動員約50艘漁船“加盟”,每艘船每月的“加盟費”為500元。公司70萬元的啟動資金用于貸款給“加盟”的漁船用于配置電網設備和油料費用。這些漁船“加盟”的好處是:如果漁船被漁政、邊防等部門查處,由公司出面搞定。

    “非法捕撈的漁船被漁政等部門扣押時,由公司出面‘講情’,減輕處罰。如果被罰款,由公司和漁民各出一半。”王炳四說。

    負責該案的湛江開發區檢察院反貪科科長龐土亨說,國家法律設定休漁期,是為了避免漁業資源被過度捕撈而破壞。在此案中,至案發時的近三年時間里,錢平樂等人組織漁船使用電網非法捕撈海產品達54萬多公斤,給當地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明顯破壞。

    硇洲島附近漁村的漁民告訴記者,非法捕撈的漁船不分大小把魚全部網走,海里能捕的魚越來越少,出海捕魚越來越難,有時候甚至是空船回來。

    休漁期按月按級送錢,非法捕撈仍領取國家補貼

    在東海漁政大隊腐敗案中,上至隊長下至執法股長、船檢股長,關鍵崗位基本全軍覆沒。腐敗分子不僅實行“權力入股”,甚至明目張膽到通過他人介紹行賄、委托受賄。

    錢平樂說,公司開始運作后,就每年按照所占股份將“盈利”分給各位股東,2011年結束,王民生拿到了9萬元的分紅。2012年,廣東省開展“三打兩建”專項行動,商業賄賂成為重點打擊對象,王民生擔心出事,退了“股份”。

    王民生不再享受“股份”分紅后,錢平樂等人每年休漁期結束還會給他送6萬元。而且,因為其關照陳文藝私人的漁船休漁期捕撈,陳文藝又單獨送了6萬元。

    對王民生下面的執法股股長梁宜和執法股工作人員洪霜余,錢平樂等人會在每年休漁期期間,按照每人每次1萬元的標準,每個月給兩人送錢。

    在東海漁政大隊內,權錢交易近乎公開,甚至出現了“中介”。據湛江開發區檢察院介紹,在其中一起行賄受賄案中,硇洲鎮執法中隊梁卓敏的朋友并未見過王民生,但委托梁卓敏用6萬元換取了王民生對其在休漁期捕撈的許可。

    選擇性執法,對交了保護費的非法捕撈船只視而不見,是東海域漁大隊慣用的手段。“2014年2月,我和洪霜余在碼頭巡查時,發現一艘可疑的電拖網船,就問洪霜余是誰的船。洪霜余給錢平樂打電話,錢平樂說是他客戶的,我就沒有下船檢查,也沒有向領導匯報。”梁宜說。

    據龐土亨介紹,王民生等人不僅讓錢平樂等可以在休漁期捕撈、用電拖網捕撈,當有執法巡查時,還打電話通知錢平樂等人躲避檢查。

    此外,這些非法捕撈的漁船還違規獲得柴油補貼。為扶持漁業發展和保障沿海漁民生計,中央拿出專項財政資金以柴油補貼的形式發放給漁民。按照規定,申領補貼的漁船須每年累積出海作業3個月以上,且不能有非法捕撈等違法違規行為。但錢平樂等人都用非法捕撈的漁船領取了柴油補貼。

    貪腐近3年上級監管部門“一無所知”,紀檢干部稱每年進行兩至三次廉政教育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湛江東海漁政大隊案件被查處,竟是幾重“外力”的巧合。

    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檢察長揭琦龍告訴記者,最初,審計部門對湛江市漁船柴油補貼進行審計后發現存在問題,將線索移交給了湛江市紀委,湛江市紀委在調查后又將線索移交檢察院和公安局共同查辦。檢察人員在調查詢問的過程中,發現了東海漁政大隊的貪腐線索,最后順藤摸瓜,才挖出這一窩案。

    錢平樂等人的非法捕撈公司在當地存在近三年時間,為何一直沒被發現?湛江市海洋漁業局紀檢組長謝芝儒、總工程師梁曉敏表示:“對漁政大隊的貪腐,沒出事前沒辦法發現。”謝芝儒說,“我每年都會前往東海大隊進行兩至三次廉政教育,我們該做的都做了。”

    據梁曉敏介紹,湛江東海漁政大隊主要由廣東省漁政總隊管理,湛江市海洋漁業局代行業務管理,“主要是按照規定檢查、核查資料,這些貪污腐敗局里是沒辦法知道的,只能靠群眾舉報”。

    然而,群眾舉報卻很難發揮作用。漁政大隊是法定的非法捕撈的監管執法機構,民眾對非法捕撈的舉報線索,按照程序都會交給漁政部門處理。這就意味著是讓保護非法捕撈的漁政大隊去查非法捕撈,結果不言而喻。

    當漁政執法人員的選擇性執法被群眾質疑時,還有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人少船多,不能一一檢查。

    記者采訪湛江市海洋漁業局時,該局有關負責人就稱,東海漁政大隊只有19人,管理的漁船超過1000艘,人手不足。該負責人還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數據:東海漁政大隊2013年查處電漁船非法捕撈10宗,2014年查處了14宗,“是有成績的”。但當記者追問需要多少人才能保證人手充足時,該負責人說“不知道”。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郭巍青說,東海漁政大隊貪腐存在如此多年,上一級的監管部門一無所知,這明顯是工作不到位。從內部監管來說,當地海洋漁業局紀委等須加強工作,如對群眾的舉報認真對待,給出明確的處理結果,并向公眾公開,而不是轉某個部門處理就算完事。此外,還應加強外部監督,擴大監督渠道,建立更具開放性和便捷性的社會監督機制,提升舉報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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