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被判死緩的陳灼昊在庭審過程中。 通訊員供圖
新快報訊 記者黃瓊 通訊員曾潔赟報道 2012年1月,他因被控殺害前女友而被判死緩,3年多過去了,此案中多項關鍵證據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他終于獲判 無罪……昨日,廣東高院對“陳灼昊故意殺人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陳灼昊無罪。這是今年以來,廣東高院第二次終審宣判由死緩改判無罪的案件,但與此 前一例因“證據不足、疑罪從無”而改判不同的是,此次改判的理由是合議庭排除了多項非法證據。
●回放 被告曾作有罪供述 承認捂死前女友
2009年1月15日,在廣州市天河區新塘某出租屋,20歲出頭的張某尸體被發現,發現人是她的前男友陳灼昊和同學楊帆。
陳灼昊與死者張某都來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會后,兩人成為情侶并同居。到了2008年11月,張某不顧陳灼昊反對單方面提出分手,并搬到隔壁棟的出租屋獨住。
2009年初,同是兩人同學和老鄉的楊帆來到廣州,暫住在陳家中。2009年1月13日傍晚,張某在陳的住處吃過晚飯,逗留至22時許,由陳將 其送回其住 處。1月15日,遠在雷州的張父數日聯系不上女兒,便請求陳灼昊幫忙尋找,陳、楊二人進入張某住處后發現其尸體,楊隨即報警。
經法醫鑒定,張某是因口鼻被捂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并且體內檢驗出有安定成分。在勘查案發現場時,偵查機關在現場房門上提取到一枚陳灼昊的手印。2月24日,公安機關在陳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張某的手機、掛包等私人物品,并將其傳喚歸案。
陳灼昊歸案后,作有罪供述稱,當晚送張某回家后,兩人發生爭執,陳灼昊便用手捂住張某的口鼻并將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將其尸體擺放好蓋上被子。其后,他拿著張某的小掛包及手機離開案發現場。
一切似乎順理成章,兇手就是張某的前度愛人。
同年12月14日,廣州市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陳灼昊犯故意殺人罪,并移送了相關證據支持控訴的事實。
●一審
以故意殺人罪判被告死緩
被告上訴
廣州中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灼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50萬余元。陳灼昊 不服,提出 上訴。經廣東高院2013年9月14日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后,廣州中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灼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 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3萬余元。
陳灼昊仍然不服,稱偵查機關存在違法取證的行為,他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多份審訊筆錄是偵查人員寫好后讓他簽名的,偵查人員在搜查其住所時沒有搜查證等,堅稱自己沒有殺人,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
●二審
認定采集證據
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行為
廣東高院在二審過程中,對全案的事實及證據進行了審查,審查的重點是證據問題。經審查,合議庭排除了多項非法證據。
據此,廣東省檢察院對本案作出出庭意見認為,原判采信的證據相對薄弱,未被排除的證據已達不到認定陳灼昊構成犯罪的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無法排除陳灼昊以外的第三人進入現場作案的可能性。
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該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問供、偽造書證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應依法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證據已無法證實陳灼昊實施殺人行為,無法得出陳殺害被害人張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結論,遂判決上訴人陳灼昊無罪。
釋疑
本案中哪些證據被認定為非法?
●兩次有罪供述用詞高度雷同
據審理該案的廣東高院刑一庭法官吳海濤介紹,合議庭在審理時發現,在陳灼昊的兩次有罪供述中,兩次訊問筆錄的詞語高度雷同,且筆錄中大段的有罪 供述顯示出 訊問方式違反相關程序規定,存在明顯的指事問供跡象。對此,負責記錄的偵查人員在二審庭審作證時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合議庭遂認定該二次審訊形成的審訊筆錄 無證據能力,屬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審訊錄像有約四十分鐘空白
審理中還發現,原判采信的兩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關的審訊錄像,僅有的一次審訊錄像卻沒有依照規定制作相應的審訊筆錄,且偵查人員提押陳灼昊 出倉至開始 對其進行審訊錄像前,有四十分鐘左右的時間是空白的,既無審訊筆錄記錄,也無錄像記錄。而陳灼昊在重審庭審時提出,就在錄像前,偵查人員對其進行了威脅、
恐嚇;在“新收押人員一周身體狀況跟蹤檢查記錄”上,經筆跡鑒定,七處有關“陳灼昊”的簽名并非陳灼昊本人簽署。據此認定該審訊錄像無證據能力,屬非法證 據,予以排除。
●搜查證被懷疑是事后補辦的
本案一審定罪的另一個關鍵證據是在陳灼昊住處搜查到的死者張某的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證獲得批準的日期與被搜查人陳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 八個月,偵 查人員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合議庭認定該次搜查屬于無證搜查,且不排除偵查人員事后補辦搜查證以隱瞞真實取證過程的可能性。合議庭遂依法認定非法搜查所 獲得的多項物證屬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關鍵證人五份口供多處反復
另外,該案關鍵證人楊帆作出的五份口供多次出現反復,其中關鍵部分的證言前后不一致,而楊帆在作證后便無蹤跡可尋。
說法
證據無證據能力
證明力再強也要排除
在此案中,上訴人最終被判無罪,是因為法庭對多項證據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林秀雄法官在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中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有十余項,排除的證據種類之多、排除力度之大為近年來所罕見。
林秀雄介紹,刑事訴訟法和“兩個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各類證據的采納標準,采納的證據必須經過兩個層面的審查,第一個層面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 即證據是否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本身是否合法;第二個層面是對證明力的審查,即判斷證據證明價值的大小。不能反過來,先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大小,然后才判斷其證據能 力。“我們就是以這樣的標準對陳灼昊案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該案的多項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盡管證明力較強,仍堅決將其排除。”
鏈接
廣東高院今年改判無罪第一案
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今年8月,曾經被判死緩的陳傳鈞被改判無罪,此前其被指控錘殺東莞某雜貨店老板一家,造成一死三重傷。其后,陳傳鈞歷經5年多的審判,最終因關鍵證物鐵錘缺失、無直接目擊證人,以“證據不足、疑罪從無”而被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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