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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立法規定:救人者遭誣陷可追償

    11月3日,《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為見義勇為者免除后顧之憂,規定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該條例規定,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救助人在救人時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成為條例的關注對象。按照該條例,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

    杭州此舉有先例可循。

    據深圳特區報此前消息,早在201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被稱為“好人法”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規定》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與杭州此次立法出臺的規定相同,深圳版“好人法”規定,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

    《規定》明確,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向被救助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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