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11月13日電 (費文彬 張磊 林浩)11月13日,廣西三家中級法院分別一審以受賄罪,對三名廳官進行判決。判處廣西國土廳原紀檢組長羅衛國有期徒刑十五年,判處欽州市原副市長陸欽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防城港市原政協副主席黃福明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一審查明,2005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羅衛國利用擔任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工程等事項上,為廣西南寧方特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陳小宏、陳漢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單獨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4378541.68元、與被告人崔麗華共同收受鄭陽給予的財物270萬元,共計人民幣7078541.68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被告人羅衛國離職后,利用其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下級單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承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工程等事項上,為李海萍、鄭陽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收受李海萍、鄭陽給予的財物567.38萬元,與被告人崔麗華共同收受鄭陽給予的財物225萬元,共計人民幣792.38萬元。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欽華利用擔任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欽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長梁榮好(另案已判刑)共同收受欽州粵泰投資有限公司受托人黃一漢200萬元;伙同梁榮好共同收受陸川縣長城廣告印務有限公司股東余德春200萬元;單獨收受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156萬元。
2009后至2014年期間,防城港市原政協副主席黃福明利用其擔任防城港市貿易局局長、防城港市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局長和防城港市財政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趙世福、覃夫耀、陸偉(均另案處理)賄賂共536.3303萬元人民幣和3萬美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衛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崔麗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被告人黃福明、被告人陸欽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兩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供述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能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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