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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延壽殺警越獄案宣判 兩人判死刑一人無期

    黑龍江延壽殺警越獄案宣判 兩人判死刑一人無期

    11月13日,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從右至右)在宣判現場。 新華社發

    11月13日上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社會廣泛關注的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暴動越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盜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李海偉被判處無期徒刑。

      殺死民警越獄外逃

    2014年9月2日4時40分許,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3名在押人員殺死一名民警后“越獄”外逃。哈爾濱市公安局1.5萬名警力全力搜捕。3日晚,脫逃人員李海偉被民警擒獲。4日零時50分許,脫逃人員王大民被擒獲。11日17時左右,脫逃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高玉倫被抓獲。

    新華社“新華調查”欄目2014年9月3日播發稿件《看守所“失守”,層層防線在哪里?——追問黑龍江在押犯脫逃案“四大”懸疑》,揭示出看守所管理的節節失守。此后又對這一事件進行追蹤報道。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王大民指使他人對被害人王某家進行打、砸、恐嚇,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后王大民潛逃期間,實施盜竊犯罪6起,盜竊物品共價值人民幣157239元。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高玉倫在黑龍江省延壽縣延河鎮萬寶村北安屯村,因瑣事持尖刀將被害人李某某殺害。2014年3月2日,被告人李海偉因懷疑前妻張某與被害人崔某某存在兩性關系,持菜刀砍崔某某數刀,致崔某某重傷。

    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因上述犯罪先后被羈押于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101監室。高玉倫、王大民因面臨重刑,遂預謀將看守所值班民警制服后越獄,并準備了作案工具,還糾集李海偉參與。

    2014年9月2日4時30分許,值班民警段寶仁將高玉倫從101監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內。王大民、李海偉趁機逃出監室至值班室外伺機作案。高玉倫先用胳膊勒住段寶仁的頸部,王大民、李海偉見狀沖進值班室內共同將段寶仁按倒,因段寶仁反抗,王大民、李海偉用拳頭多次擊打段頭面部,高玉倫、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壓段寶仁嘴部,致段寶仁機械性窒息死亡。

    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按事先計劃,在民警衣柜內找出警服換上后逃出看守所。李海偉、王大民、高玉倫分別于2014年9月3日、4日和11日被抓獲歸案。

      兩人死刑一人無期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在被依法關押期間,有組織、有預謀地采取殺害監管人員的方式,脫離監管場所,其行為構成暴動越獄罪。高玉倫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李某某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王大民指使同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糾集多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李海偉致崔某某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暴動越獄犯罪系共同犯罪,高玉倫、王大民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海偉系積極參與者。故意傷害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亦系共同犯罪,王大民系主犯。王大民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王大民在盜竊犯罪中,所盜物品均已被追繳,可以從輕處罰。李海偉在故意殺人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均犯數罪,均應數罪并罰。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高玉倫犯暴動越獄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大民犯暴動越獄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李海偉犯暴動越獄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高玉倫服判,不上訴。被告人王大民、李海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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