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記者從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公開審理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宏強受賄案,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1008萬余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宏強,系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2005年至2012年期間,王宏強利用其擔任宜昌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單位在征地拆遷、承接工程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及費用減免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085179.63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宏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宏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宏強對自己的受賄行為當庭表示認罪和悔罪。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
據悉,在2015年的5月5日,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發布消息,稱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宏強因涉嫌嚴重違紀,省委決定免去其人大副主任職務。8月18日,王宏強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荊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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