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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地礦局原局長李曉明涉單位行賄受賄案開審

    中新網昆明12月2日電 (鐘旭 岳萬青)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2日發布,該院1日公開開庭審理云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局長李曉明涉單位行賄、受賄一案。李曉明曾行賄云南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現金人民幣共計52萬元和價值人民幣1.715萬元的黃金1塊。

    該案由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移交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定建水縣人民檢察院管轄,建水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9月21日立案偵查。由于案情重大、復雜,建水縣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5月4日將案件報送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處理,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李曉明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期間,為使公司在文山麻栗坡南溫河鄉南秧田鎢礦整合、采礦權轉讓、采礦權主體變更等事項上得到文山州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的支持,由被告人李曉明等人先后4次在文山州某飯店、文山州人民政府原副州長林耘埜的辦公室、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林耘埜的辦公室等地送給林耘埜(另案處理)現金人民幣共計52萬元和價值人民幣1.715萬元的黃金1塊。

    此外,公訴機關指控李曉明犯受賄罪。2000年6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李曉明利用其擔任云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參與云南省怒江州蘭坪鉛鋅礦投資開發過程中,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03年年底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通過他人送給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文山麻栗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告人李曉明系其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國家有關刑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以單位行賄罪、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李曉明的刑事責任,并對其實行數罪并罰。

    被告單位及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認為被告單位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李曉明辯稱其在單位行賄的過程中不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人李曉明的辯護人辯護認為,李曉明不應承擔單位行賄的刑事責任,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曉明構成受賄罪的金額和性質認定在證據上存在瑕疵,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曉明及其辯護人對其他部分事實和情節進行了辯解。

    案件擇日宣判,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才學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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