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 id="862qo"></strike>
<del id="862qo"><button id="862qo"></button></del>
  • <dfn id="862qo"></dfn>
  • 首頁 > 城市 > 云南 > 正文

    云南地礦局原局長李曉明涉單位行賄受賄案開審

    新華社昆明12月2日電(鐘旭、岳萬青)云南省紅河州中院1日一審開庭審理了云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局長李曉明涉單位行賄、受賄一案。李曉明擔任局長時受賄,擔任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時則行賄。公訴機關認為應以單位行賄罪、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李曉明的刑事責任。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李曉明任董事長期間,為使公司在文山麻栗坡南溫河鄉南秧田鎢礦整合、采礦權轉讓、采礦權主體變更等事項上得到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和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的支持,李曉明等人先后4次在文山州某飯店、文山州政府原副州長林耘埜的辦公室等地送給林耘埜(另案處理)52萬元和價值1.715萬元的黃金1塊。

    此外,公訴機關指控李曉明犯受賄罪。2000年6月至2005年6月,李曉明利用其擔任云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參與云南省怒江州蘭坪鉛鋅礦投資開發過程中,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03年年底在家中非法收受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通過他人送給的1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李曉明系其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國家有關刑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以單位行賄罪、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李曉明的刑事責任,并對其實行數罪并罰。

    被告單位及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認為被告單位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李曉明辯稱其在單位行賄的過程中不應承擔主要責任。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 微笑
    • 流汗
    • 難過
    • 羨慕
    • 憤怒
    • 流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