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2月8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昆明市原常務副市長李喜受賄一案。被告人李喜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27萬余元。
公訴機關指控,1996年至2014年期間,李喜利用其擔任昆明市官渡區關上鎮鎮長,安寧市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昆明市副市長職務之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工程項目、職務晉升、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徐某、葉某等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827萬余元、美元13.2萬元、歐元3萬元以及價值33萬元的鉆石、價值27.66萬元的金塊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喜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喜受賄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并發表了各自意見。李喜對被指控受賄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最后陳述。
庭審歷經近4個小時后結束。被告人親友、群眾代表近200人旁聽了庭審。
法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
(人民法院報 區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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