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楊兆蓮)寧夏環保廳、中國保監會寧夏監管局12月10日聯合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確定即日起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初步建立起符合寧夏實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意見》明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范圍,主要包括涉及重金屬的企業;石油、天然氣、煤炭及其他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生產、經營(未設置倉儲的除外)、運輸、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產生、運輸和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廠(場);化工、冶金、制藥、造紙、印染、釀造、建材、火力發電等企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所有工業企業;處于環境敏感區域的污染企業;曾經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意見》提出,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由投保企業和承保公司共同協商確定,對在保險期內的污染事故,單次責任賠償限額不得低于100萬元、累計責任賠償限額不得低于400萬元。在投保企業提供完整的索賠材料后, 50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賠付;對估損金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環境污染事故,5個工作日內保險公司在估損金額的50%以內進行預付。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時,保險公司應在政府統一部署下開展理賠工作,及時提供資金墊付用于社會儲備物資的調配與施救。
同時,《意見》還提出,對經環境風險評估被確定為環境風險高、較高的企業,又不按照本意見參保的,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在其企業新、擴建設項目時依法實行環保限批,并在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等級評定中作降一級的評定;在其參加各種評選先進活動時,環保部門將其作為一票否決的重要參考因素,對這類企業不予向銀行或者證券監管部門出具環保守法證明,并通報給人民銀行,以限制其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上市或再融資。投保企業未及時整改,且造成環境污染責任事故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予全額賠付,僅予以相應比例的賠付;性質特別嚴重的,嚴格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拒賠。
另外,投保期間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公司應當對該企業給予下浮保險費率的優惠,每年最大不超過10%,累計優惠不超過30%。對未按規定和未按整改意見做好環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公司可將保險費率上浮,最大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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