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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帶薪休假“零舉報”不可笑嗎

     韓 睿

    “近年來,在我省查處、受理的關于職工勞動報酬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因未落實帶薪休假而單獨采取維權手段的不足5%,舉報者為零。”這是工人日報記者12月16日從四川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獲知的信息。(工人日報)

    帶薪休假“零舉報”,乍聽起來,勞資關系如此和諧,一派歌舞升平。而實際情形卻相左,甚至面對侵權,很多職工敢怒不敢言,打掉門牙肚里咽。這是十分可悲的。

    其實,分析起來,帶薪休假之所以“零舉報”,在很多職工眼里,比起被解除勞動合同、被加班、難升職、難雙休,相對而言還只是“檔位最低”的侵權,即便心中不快也可以忽略不計。雖然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就一般員工而言,不就幾天假嗎?忍一忍就過了。

    可是,正因為這一忍,就像小病不及時去看,就會忍出大病一樣,一些無良企業越發肆無忌憚,由最初的偷偷侵權,最終變成了赤裸裸的違法!工人日報的調查表明,“由于擔心失業或影響晉升,大多數勞動者選擇主動放棄合法休假權。而如此一來,企業的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因為違法行為發現不了,就得不到糾正,導致無良企業變本加厲。

    那么,帶薪休假“零舉報”何以讓人尷尬?

    我以為原因當然有三:其一,是勞動者個體太弱,不敢和企業“掰手腕”,由于擔心失業或影響晉升,放棄合法休假權,民不舉自然官不究了,何況有時舉了也不究。

    其二,有的企業沒有根據法律組建職工委員會或者工會,沒有話語權,無法與資方形成權力抗衡,有的地方組建了上述部門但難以或根本沒有發揮作用。28%的受訪者認為是“缺乏相關的監督機制,工會組織的作用很難發揮”。

    其三,是法律不具剛性,一些企業不落實帶薪休假,被糾正的結果最多也是調解,不能真正被追責。按受訪者的話說,“有關行政機關的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低”等。

    由此可見,帶薪休假“零舉報”的破解之道,就是職工強起來,維權組織硬起來,法律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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