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2002年2月1日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決算審批監督,規范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督。
第三條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審查和批準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預算草案。
預算草案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并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全部編制完畢。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分別編制。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項目,一般公共預算不再安排或者減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預算均安排支出的,應當將政府性基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政府性基金項目中結轉較多的資金,應當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
對能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
一般債務收支應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應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應當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各級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償還責任,市縣政府舉借的債務,省級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第十條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省本級和分市縣的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可舉借額度由省政府財政部門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和融資需求等因素測算并報省政府批準。各級政府在批準的限額內,合理確定當年債務舉債額度。
除預算法規定外,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部門預算應當包括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應的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對編制預算的意見建議,并及時通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提交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涉及預算收支的重要財政政策措施;
(三)財力來源及構成情況;
(四)上級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和對下級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六)政府債務的預算安排使用和償還情況;
(七)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關說明。
第十五條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
(二)預算的編制是否真實、完整;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是否適當;
(四)財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部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有關專家以及利益相關方代表參加。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后,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初步審查意見,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同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并提交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部門預算草案以及本級分地區、分項目轉移支付預算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報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的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上一年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的評價;
(四)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基本情況;
(五)對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評價;
(六)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七)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查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全體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代表提出的審查意見及時進行處理,并向大會提交修改后的預算草案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預算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省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縣級以上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二十六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在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政府可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經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在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向上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安排歸還。臨時救助額度不得超過因短收引起的國家規定基本支出的不足部分。
第三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七條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依照預算法的規定必須調整的,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關于預算調整的報告。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后,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預算調整的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整方案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調整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調整的項目和資金安排是否合理;
(四)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本級政府執行預算調整方案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范圍和內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未經法定程序作出的預算調整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調劑。
第四章決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關于本級決算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七條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決算的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決算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預算執行總體情況;
(四)重點支出完成情況;
(五)重大財政政策落實情況;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時,應當同時聽取本級政府審計部門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匯報。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后,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報告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決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
(二)對本級決算的總體評價;
(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決算提出建議;
(四)本級決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針對本級決算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建議。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上年度結轉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資金結轉情況;
(四)資金結余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況以及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七)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同級政府關于上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并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決算經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決算,抄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五章預算決算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預算、決算監督的重點是: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決算決議情況;
(二)預算決算批復情況;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
(四)組織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情況;
(五)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六)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七)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八)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
(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
(十)結轉結余資金的統籌使用情況;
(十一)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置情況;
(十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三)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四)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情況;
(十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十六)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十七)審計決定落實情況;
(十八)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有關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二)有關預算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的規范性文件;
(三)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預算;
(四)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決算;
(五)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六)應當報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和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時,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復。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每年第三季度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同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針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開展專題調研,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調研報告。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就預算執行、預算管理、決算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并及時答復辦理結果。
第五十二條在預算執行中,對上級政府增加的不屬于預算調整范圍的專項轉移支付,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日常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預算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建議和作出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對違法違紀問題,應當依法糾正或者作出處理,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和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結果。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審計查出問題較多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并接受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要求審計查出問題較多的部門單獨作整改情況報告。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同級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五十六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和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以及政府采購情況,應當按照預算法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進行預算調整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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