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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擬增15天配偶陪產假 合法生育享受30天鼓勵假

    法制晚報訊(文/記者 李潔)全面放開二孩兒后,北京擬增加配偶陪產假15天,與此同時,取消現行計生條例中規定的30天晚育假,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這意味著,女職工的生育假不變,仍為128(98+30)天。

    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下午從首都之窗網站獲悉,《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今日起至1月28日。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www.bjfzb.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系統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或者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fzec@bjfzb.gov.cn。

    配偶陪產假擬定15天

    據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了解,草案送審稿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去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晚婚晚育和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

    送審稿擬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獎勵和優待。

    晚婚晚育假取消

    在取消晚育假的同時,增加了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計劃生育獎勵產假、配偶陪產假等福利待遇的規定。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再生子女不用退還已享獎勵假

    此次草案送審稿中,刪去了對已享受獎勵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還已領取獎勵費的規定。同時,刪去了第四十一條關于計劃生育手續與戶口掛鉤規定。并刪去了沒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律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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