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記者3日從江蘇省蘇州市委宣傳部獲悉,昆山“8·2”爆炸事故3日集中宣判,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7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于江蘇省昆山市經濟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組織員工在4號廠房進行拋光作業時,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逾3.5億元。
法院認為,中榮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違法違規進行廠房設計與生產工藝布局,違規進行除塵系統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車間鋁粉塵集聚嚴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中榮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安全生產主管吳升憲分別在中榮4號廠房除塵系統、生產工藝和布局及安全防護等事項上違反國家規定,嚴重不負責任,引發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此3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藝作為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被告人黃惠林作為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被告人葉錫君作為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11人,對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落實、監督等職責,致使中榮公司爆炸的事故隱患長期未被發現和排除,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此11名被告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以上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7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 回顧
江蘇副省長等35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2014年12月30日,國務院針對昆山“8·2”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對涉嫌犯罪的中榮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陳藝等18名責任人已移送司法機關采取措施;對江蘇省副省長史和平等其他35名責任人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這35名責任人除了史和平外,還包括蘇州市市長周乃翔、江蘇省安監局局長王向明、昆山市市委書記管愛國、昆山市市長路軍等人。其中,史和平、周乃翔和王向明均被處以記過處分,管愛國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路軍被處以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報告還對江蘇省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報告認為,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車間除塵系統較長時間未清理,鋁粉塵集聚。除塵系統風機開啟后,打磨過程產生的高溫顆粒在集塵桶上方形成粉塵云。1號除塵器集塵桶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受潮,發生氧化放熱反應,達到粉塵云的引燃溫度,引發除塵系統及車間的系列爆炸。因沒有泄爆裝置,爆炸產生的高溫氣體和燃燒物瞬間經除塵管道從各吸塵口噴出,導致全車間所有工位操作人員直接受到爆炸沖擊,造成群死群傷。綜合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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