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新網報道,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劍南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喬天明已失聯多日。
喬天明曾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劍南春酒是中國八大名酒之一,與茅臺、五糧液并稱“茅五劍”,但是在2004年的MBO改革時,凈資產僅僅估值為9.293億元(不包含商標等無形資產),當地人曾在百度貼吧等一些平臺上發帖表示,喬天明早晚會因此出事。
當地知情人士對無界新聞記者稱,據他所知,喬天明是春節期間被帶走。去年7月,微博上曾有人爆料稱,某白酒大佬已經被帶走調查兩個月后返回。該爆料人士目前稱,這個大佬就是喬天明。財新網最新的報道稱,2015年12月,喬天明曾短暫返回綿竹,簽署完一些授權文件后,他就離開了工作崗位。
喬天明是四川綿竹人,劍南春集團總部就在綿竹市。1982年他進入國營劍南春酒廠工作,歷任酒廠黨辦副主任、副廠長,劍南春集團常務副董事長、董事長等職。
四川白酒行業一位人士對無界新聞記者稱,喬天明與已獲刑的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關系一直很深,另外,當年股改時其涉嫌侵吞國有資產——工會代員工持股的16.47%,他強迫員工低價回收或者改為信托收益。
2003年,國有企業MBO風起云涌,劍南春也不免俗,開始制定管理層作為經營團隊融資控股、職工持股并引入戰略投資伙伴的國有產權改革方案。除了商標等無形資產仍由政府持有外,其余國有資本全部退出。該方案于2004年1月正式獲得四川省財政廳批復,確定劍南春國有凈資產為92930萬元(不包含商標等無形資產)。
改制之后,喬天明等20名高管組建的同盛投資有限公司持股69.54%,其持有同盛投資41%的股份,間接持有劍南春約26%的股份。劍南春集團工會持股16.47%,該部分股權屬于代全體員工持有。但在改制八年后的2012年,1600余名員工手中持有的《出資證明》被要求換為《員工信托持股收益份額證明書》,也就是持有的企業股權變成了受益權。而且公司新規定宣布,員工擅自對外轉讓其在企業的權益份額一律無效,退休、離職者必須將權益交由公司回購,回購的價格為:1.18元/1元受益權份額。九年前,職工在改制入股時每股價格為1元。也就是說,在凈資產成倍增長的情況下,員工僅獲得每股0.18元的溢價。2012年改制方案宣布后,引起公司千名員工罷工維權。
據財新網報道,喬天明在當地人社局的個人檔案、與2004年劍南春整體改制有關的資料均被調走。
在2012年底,管理層雖然通過談判勸退了已經罷工維權2個半月的員工,但是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多年來,針對喬天明存在各類問題的舉報不斷。
相關報道:
《財經》2012年的報道:劍南春員工股后遺癥
2012年11月7日下午4點左右,在四川德陽綿竹市春溢街52號,聚集于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劍南春)辦公樓前的最后幾十名員工終于散去。
在過去的77天里,他們自帶塑料小凳,露天圍坐在階梯與廣場上持續一天,在下班時齊聲高喊“還我股權,維護權益”,然后散去。次日上午復始。
11月8日,這些員工結束了長達兩個半月的停工。
與茅臺、五糧液并稱“茅五劍”的劍南春,面臨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來的又一次震蕩。不同的是,這一次企業經營層與基層員工站在了對立的兩端。
這場對峙并非一起普通的勞資糾紛。歷經2003年的改制后,劍南春已從一家國有企業變為經營層控股、員工持股的民營企業,故此次風波本質上是企業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矛盾。
在當年的改組方案中,員工持股的方式定為:員工的股份由工會代持,公司向員工出具《職工信托持股出資證明》(下稱《出資證明》)作為憑證。但在改制九年后的2012年8月19日,1600余名員工突然接到通知,他們手中持有的《出資證明》將更換為《員工信托持股收益份額證明書》(下稱《信托證明》)。員工們認為,自己持有的企業股權變成了受益權。
矛盾的焦點在于,員工手中所持股份的性質如何界定:到底是經營層堅稱的信托受益權,還是員工們一直認為的公司股權?
在溝通未果的情況下,七八百名持有《出資證明》的員工,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三天聚集于集團辦公樓前,要求董事長喬天明出來解釋。表達訴求期間,更有數百職工組成車隊長龍,星夜赴省城成都陳情。
矛盾并非一日而起。某種意義上,這是2003年改制所遺留的后遺癥。以明晰產權為目標的國企改制本是大勢所趨,但劍南春改制的軟肋又恰恰是員工股的產權不夠明晰。
這并非劍南春一家的困境,至今眾多實行員工持股的公司都面臨相同的境遇:由于《公司法》相關規定的缺失,導致針對員工股應如何定性缺乏標準。
對此,熟悉商事法律的專家認為,在不改變現行法律的情況下,員工與工會之間系信托關系,因此可以用《信托法》的規定彌補。
工會代持隱患
劍南春的員工與公司建立產權關系,始于九年前的“員工持股”改制。
2002年十六大召開以后,全國范圍內掀起國企改制潮,四川也在其列。當年,四川省委、省政府下發文件,要求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除少數企業外,2003年以前必須完成改制任務。在經營方式上,“鼓勵和支持企業經營者和員工持股。”2003年6月24日,綿竹市政府批復同意《四川劍南春公司國有資產有序退出、實施戰略性改組方案》。
在改制階段,改組方案被高度保密,其大致內容唯一的一次公開披露,是當年7月24日的職代會上。參與過那次職代會的員工吳代鳳對《財經》記者回憶,董事長喬天明給員工的報告中明確以“經營團隊融資控股、員工持股、戰略投資者參股”的模式實現國有資本退出。除了描繪改制后的美好前景,更具體的內容則語焉不詳,職工代表也未提出異議。
同年9月16日,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出爐。按照高管層披露,企業的凈資產為95930萬元,此為100%國有股權的轉讓價格。據綿竹市財政局與四家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其中經營層持股的四川同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同盛投資)受讓64625萬元占股,劍南春工會受讓15305萬元占股16.47%,四川藍劍(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受讓8000萬元占股8.61%,四川融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受讓5000萬元占股5.38%。
同盛投資用于購買新公司69.54%股權的收購款,以現金方式在五年內分期支付。首期支付總價款的40%,應付余款在后四年每年支付15%,應付余款不計利息,首期付款后即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
在員工股的資金來源方面,所有員工以核定的解除國有職工身份補償金和部分自行出資,通過集團工會購買新公司16.47%的股份。包括經營層在內,這個集體持股的群體為1600余人。其中普通職工的股權認購額度在5萬-10余萬元,中層為30萬-60萬元,部長級為80萬-100萬元,副總及以上則為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
員工的股權由工會代持,但日常的管理交由員工信托持股理事會實施。理事會成員50多人,分別是50余家下屬企業的工會主席,理事長則由集團工會主席兼任。一位曾在理事會任職的中層干部向《財經》記者介紹,理事會每年開會的內容之一是討論給當年表現優異的青年員工分配股權。由于擔心新配股會攤薄股權,這部分股份被決定為受益權份額。
在全國范圍內,員工持股是始于1998年國企改制進入關鍵期,當時很多國企都選擇了這種集融資與激勵于一身的改制方式。
由于《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在200人以下。但一個企業的員工,往往遠遠超過這兩個數字,因此,多數實行職工持股的企業,都實行代持,且對員工股設定了種種限制條件。可以說,員工無法以自然人股東身份直接持有企業股權,是基于現實的無奈。
員工雖為實際出資人,但名義股東卻是工會。這種由工會代持員工股的結構,自改制之日起便埋下隱患。
無奈選擇代持
代持方式大致分為四類:新設一個社團法人,一般為員工持股會;成立非社團法人,如持股理事會,依托工會運作;由公司高管代持員工股份;建立企業法人形式的職工持股會。劍南春的員工股即屬于第二種。
改制后的劍南春在經營數據上一路高歌猛進,銷售收入從2002年的17.3億元增至2011年的61億元。
相比一路增長的利潤,改制九年來,員工工資幾乎原地踏步,福利水平不升反降,這讓許多員工心生不平。不過,他們手中所持的股權與每年的分紅,多少緩和了這種不滿。歷年來劍南春對員工的分紅比例不低:2004年達員工出資額的15%,2007年達20%,2011年達到27.5%,即便按扣稅后收益率計算,員工也早已收回投資。
對于普通的劍南春員工乃至中層干部而言,《改組方案》的具體內容至今仍是機密,原件只有少數企業高管看過。停工期間員工代表多次提出要求也未能如愿。員工們要求公布出資者姓名與所占份額明細表的要求,亦遭拒絕。
此前,在今年8月19日,結束高溫假的劍南春員工回公司上班時,被通知停產學習《劍南春持股信托計劃修正案》等文件,必須簽署承諾書才能復工。
被發放下來供學習的文件明確,員工擅自對外轉讓其在企業的權益份額一律無效,退休、離職者必須將權益交由公司回購,回購的價格為:1.18元/1元受益權份額。而九年前,職工在改制入股時每股價格為1元。亦即,在凈資產成倍增長的情況下,員工僅獲得每股0.18元的溢價。此外,《出資證明》被換成《信托證明》,在員工們看來,這從根本上否定了自己公司股東的身份,隨即引發停工事件。
其實,在當年改制操盤者的設計中,員工個人股的股權地位就始終未獲承認——在2003年下發的《出資證明》上即已明確注明,“持有人按照出資份額享有本公司相應受益權份額的權利和義務”,“本出資證明不得抵押、轉讓,員工離開公司或死亡后由理事會定價收購”。
按照設計,員工股是一個封閉的內循環系統。在持股后,職工可以獲得資本收益,但一律不得自行退出,股權憑證不得交易、轉讓、質押。職工若因正常原因離開公司或死亡,股權需由工會回購,而回購的股權用于獎勵新進員工中的佼佼者。
股權還是信托
那么,如何界定員工股的性質?在股權風波發生后的一次溝通會上,被員工圍堵的喬天明解釋,“員工股打包整體算股權,不打包就是受益權份額”。這意味著他認可的是打包后工會代持的股權,而在高管們看來,員工與工會之間就是信托關系。
從工商登記的角度,劍南春16.47%的股權系由工會持有,員工姓名并不直接體現于工商檔案。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峰認為,由于員工股在工商局注冊的在冊股東是工會而非員工,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下,其股份難以被認定為真正意義上的股權,而只會被認為是一種虛擬股權。實際出資的員工的股權反而虛化,“這很荒謬,但這就是唯名主義的法律。”
“在工會與員工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曾參與《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咨詢、起草與修訂的劉俊海認為,在《公司法》規定不明晰的情況下,隱名股東可以通過《信托法》申張權利。
職工代表曾與綿竹市領導、公司高管找到四川省工商局希望完成股權確權。負責接待他們的四川省工商局企業注冊處處長鐘耘也表示,工商登記作用在于對抗第三人,保護登記者的權利不受外部的侵犯, “至于股東之間的內部矛盾,不屬于工商部門的管轄范圍。”
其實,不僅僅是員工股,占股69.54%的同盛投資的股權也是代持。同盛投資體現在工商檔案中的股東有22人,系149名經營層中的核心高管,其中喬天明占股41%,其余核心高管分別持股0.75%至6%不等。其余經營層人員的股份由他們代持。
上述中層干部透露,在2007年繳完最后一筆股權出資款后,其得到同盛投資頒發的一張受益權份額證明,與工會的《出資證明》類似,該受益權份額證明設定了“不能對外轉讓”等限制性條件。“有的中干甚至連這樣的證明都沒有,手里只有一份收款收據。”
“在這種代持關系中,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發生了分離,但根據《信托法》的精神,隱名股東也應該被認定為股東。”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財經》記者分析。
北京瑞馳律師事務所律師于明占認為,在劍南春的案例中,出資的員工卻不是真正的股東,這是不合理的。而此事的核心還在于,員工與工會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同樣出了問題:由于工會的實際控制權掌握于經營層手中,導致員工實質上被剝奪了股東權利。
員工持股隱患待解
員工持股的內在漏洞已經到了集中爆發期——由于對被代持的員工股股份是否算作公司股權,《公司法》并無明確表述,導致近幾年員工與企業之間類似糾紛不斷。
鄧峰介紹,由于改制時的定性較為模糊,這種員工股的性質,往往只能依賴于事后認定。不同公司的員工股,“虛”的程度也有不同,主要取決于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合約約定,以及地方政府的相關規范性文件。
不論公司合約還是地方規定,通常是傾向于對員工股采取一定限制,如員工股不得轉讓,員工離職須由工會回購等。一旦產生訟爭,法院往往會以上述二者作為判決依據。以此觀照,劍南春的改制是國內多數改制國企的慣常做法。
劉俊海建議員工可依據《信托法》申張權利,該法規定,委托人享有知情權、管理方法調整權、處分行為撤銷權、以及對受托人的解任權。
比如,對于針對員工股轉讓權的限制,就適用于《信托法》中管理方法調整權的原則——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股東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的或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股權的管理方法。
“當然,在國企改制時,企業高管與政府都傾向于限制員工股,這些限制條件也體現在了合約當中。”劉俊海認為,這屬于改制時的歷史遺留問題。他的建議是,地方政府應本著股權平等原則,協調企業高管修改公司章程,取消這類限制。
如何善后
“自從8月19日起,廠里的老工人幾乎全部停工,只有本來就沒有股權的青年員工堅持生產。”一名員工透露,停工兩個多月間,烤酒、接酒等關鍵崗位的老技術工人也參與停工,銷售靠存量酒在支撐。
停工事發后,綿竹市黨政領導曾親自出面疏解,不過初期的協調并未奏效。
“十一”長假過后,200余名員工曾駕車從綿竹趕往成都,向四川省信訪局反映問題。綿竹、德陽與成都三地政府為此出警處理,停工亦持續兩月。
今年11月上旬,北京、上海、四川、湖南等多地酒類經銷商告訴《財經》記者,劍南春酒進貨順利,價格暫無明顯變化。不過,劍南春的銷售業績已受到影響。該公司銷售負責人在10月下旬披露,據銷售合同,8月22日至10月12日應達到的銷售收入和回款為23億元,目前實際銷售和回款減少了11億元,減少幅度為47.82%。
劍南春和東方汽輪機廠、礦業是綿竹市曾經的三大經濟支柱。2008年地震后,“東汽”搬離、礦業無法開采,劍南春碩果僅存。2011年,其11億元納稅占綿竹市財政總收入近三成。
接近該公司高層的知情人士對《財經》記者透露,作為當地納稅大戶,劍南春自停產后暫停了納稅。此舉導致綿竹市財政緊張,一度發工資都很困難。
基于停工壓力及綿竹市政府的協調,在與員工的溝通中,喬天明表示,對員工手中的“股權”從此不再進行回購,并且可以轉讓。喬還透露,綿竹市政府已洽談了四家有意接手職工股的戰略投資者,并與其中一家進行了深入接觸。
如果允許員工股自由轉讓,就可能引發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限。
對此,劉俊海介紹,2012年9月28日頒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提供了一種應對的可能。該辦法規定,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文件向證監會申請核準。在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如若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則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做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亦即,可以將員工持股的公司變為受證監會監管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從而突破股份有限公司的200名股東上限。
目前,綿竹市政府、劍南春高管與員工代表已三方委托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保樹,牽頭制定解決方案。方案的內容將包括:股權的認定及解決,職工股權比例的確定,已退股職工被回收的股權如何處理,青年職工收益權如何處理等。
與會人士透露,各方的初步意見是,將劍南春改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出資證明改成股權證。為落實青年員工的股權,同盛投資可能要拿一部分股權出來。目前,三方正在為制定解決方案做前期準備。與此同時,重慶康華會計師事務所已經進駐,并已經啟動了對劍南春及其子公司凈資產狀況的審計。
《財經》記者聯系到的四名劍南春高管,均拒絕采訪或未接電話。其中代表經營層與員工談判的副總經理蔡發富則在電話里表示:“目前與員工協商得很好,具體問題不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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