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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歌手訴文物局副局長“假唱”案宣判 獲賠15萬

    歌手蘆菲帶著大包證據過安檢進入法院

    認為聲音被盜用 女歌手狀告平昌文化館

    歌手蘆菲帶著大包證據過安檢進入法院

    3月25日上午,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女歌手蘆菲狀告平昌縣文物局副局長周莉萍“假唱”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蘆菲的訴訟請求。成都商報記者從巴中中院了解到,歌手蘆菲對一審判決結果并不滿意,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

    原告

    吉林籍女歌手維權,索賠500萬

    2012年,四川省巴中市平昌縣向全國征集城市形象主題歌,29歲的吉林籍女歌手蘆菲演唱的《水墨平昌》被報送參選,但報送后石沉大海,沒有人通知蘆菲是否入選。

    2013年5月10日,蘆菲偶然在網上發現她原唱的歌曲《水墨平昌》入選了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政府組織的城市形象主題歌評選,但歌名已被改為《江口水鄉》,演唱者為周莉萍。并且她發現舞臺上的周莉萍,僅僅是伴隨播放的音樂節奏對嘴型,未發出聲音,應屬假唱。

    此后,蘆菲開始了自己的維權之路,對于蘆菲提出的侵權一事,平昌有關部門給出的解釋是,該縣是與《江口水鄉》的詞、曲創作者簽有使用權協議,歌曲與歌手蘆菲無關;而周莉萍在旅游節上假唱,是因為工作人員誤將原唱帶當伴奏帶播放。

    2014年5月中旬,經平昌縣江口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協調,蘆菲與平昌縣文化館達成一致協議,協議中主要內容為:平昌縣文化館賠償蘆菲各種侵權費及各種損失費150000元,并公開發表聲明承認蘆菲為歌曲的原唱,以恢復蘆菲的名譽權,同時,蘆菲對平昌縣文化館侵權行為表示予以諒解,放棄侵權一事所有的民事賠償的權利,不再追究。

    2014年11月8日,蘆菲卻一紙訴狀將平昌縣文化館、平昌縣政府和周莉萍列為共同被告,索賠500萬元。巴中市中級法院受理此案,2015年11月18日,該案在巴中市中級法院正式開審。

    法院

    歌手不是詞曲作者 她只享有表演者權

    昨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歌手蘆菲狀告周莉萍“假唱”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蘆菲既不是《江口水鄉》的詞曲作者,也不享有表演權,只享有表演者權,故本案應定性為侵害表演者權糾紛。

    法院認為被告平昌縣文化館與《江口水鄉》的詞、曲作者雖簽訂有《原創音樂作品使用授權協議》,享有永久使用和出版發行的權利,但使用了蘆菲演唱的《江口水鄉》歌曲小樣,侵犯了蘆菲應當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以及獲得報酬的權利。平昌縣文化館稱在開幕式表演中系誤播以及對歌曲小樣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于法無據,對其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周莉萍在拍攝《江口水鄉》MTV時系平昌縣文化館的職工(后2014年1月8日由平昌縣文化館調入平昌縣文物局工作,目前為副局長),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歌曲小樣的持有者是平昌縣文化館,是播放伴奏還是歌曲小樣,不是周莉萍個人能決定的,且周莉萍未收取任何費用,故周莉萍實施的行為后果,應當由平昌縣文化館承擔。

    另一被告平昌縣人民政府作為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游節開幕式的承辦單位之一,也無證據證實平昌縣人民政府在鄉旅節上授意或知道平昌縣文化館、周莉萍有侵犯蘆菲表演者權的行為。平昌縣人民政府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故對蘆菲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

    曾與原告簽免責協議,已賠15萬

    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蘆菲與平昌縣文化館達成的《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有效。平昌縣文化館已按協議約定支付賠償款15萬元,并重新為蘆菲拍攝了MTV。

    在協議第六條載明了“蘆菲對平昌縣文化館及相關單位在《江口水鄉》歌曲演唱、使用中的侵權行為表示予以諒解,放棄侵權一事所有的民事賠償的權利,不再追究。”

    因蘆菲與平昌縣文化館達成的協議中已對侵權行為予以諒解,且在達成協議后平昌縣文化館已在平昌縣人民政府網站上發表了聲明,故對原告蘆菲要求在侵權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巴中中院表示不再支持。

    經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巴中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蘆菲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蘆菲承擔。蘆菲表示不服,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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