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居住證暫行實施辦法(審議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流動人口到暫住地3日內申辦暫住登記
據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4月6日訊(記者梁峽林 實習生張子俊)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擬訂的《甘肅省居住證暫行實施辦法(審議稿)》日前通過甘肅法制信息網開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您可在4月1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向省政府法制辦反饋意見、建議:郵寄信函至: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郵編:730030;發送電子郵件至:xz4609567@sina.com。
流動人口到達暫住地之日起3日內申辦暫住證
《辦法審議稿》明確,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流動人口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部門、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查詢、使用流動人口身份信息。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暫住地之日起3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會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在賓館酒店、醫院住院就醫、學校就學的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登記。暫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15日以下的,可不辦暫住登記。
房屋出租要在3日內報備承租人信息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流動人口入住后3日內,將其人口信息報送派出所。終止租賃關系的,3日內將人員名單報送派出所。用人單位在聘用流動人口之日起3日內,將其信息報送派出所。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日內將人員名單報送派出所。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領居住證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相片;居住地住址證明;就業證明;就讀證等。派出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因偏遠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發放的,不得超過30日。
持證人可享受多項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的權利;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育齡夫妻享有國家規定的免費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享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享有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的權利;享有就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的權利;享有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的權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居住地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游簽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個人游簽注除外);居住證持有人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具體措施由各市、州政府制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定年限,符合相關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可在當地申請落戶。
居住地址發生變動3日內報送變更信息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居住證為一人一證,在本省內通用。已在本省領取居住證人員居住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居住證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每年簽注一次。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使用功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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