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 id="862qo"></strike>
<del id="862qo"><button id="862qo"></button></del>
  • <dfn id="862qo"></dfn>
  • 首頁 > 首頁 > 傳真 > 正文

    天水秦州10名花季少女落入“魔窟”被迫賣淫

    花季少女落入“魔窟”被迫賣淫

    秦州警方搗毀一個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犯罪團伙

     

    據天天天水網消息:(記者景春燕)秦州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五中隊日前摧毀一個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團伙,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

    自2014年6月至今年1月間,該團伙成員陸續將10名未成年少女哄騙至天水、蘭州、隴西、寶雞等地,強迫她們賣淫,并想盡各種辦法控制她們。這些未成年少女均來自秦州區周邊農村,年齡最大的17歲,最小的年僅13歲。

    4月5日下午,記者在秦州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采訪到這起案件的偵破細節。

    (文中涉及到的受害人及家屬均為化名)

    05_47239.jpg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審訊。(秦州警方提供)

    外出打工13歲女孩音信全無

    2016年1月13日,秦州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五中隊接待了一位愁容不展的母親。這位母親報案稱,自己年僅13歲的女兒蕓蕓于2015年8月底輟學外出打工,以前隔上一段時間都會和家人聯系,或者回家看望家人,可最近半個月,蕓蕓音信全無,家人十分著急,請求警方幫助查找。

    未滿14周歲的幼女失蹤,重大的案情引起了秦州公安分局刑偵大隊的高度重視,大隊立即按照少女被拐賣案立案,安排民警對相關情況展開偵查。

    在摸排走訪調查中,蕓蕓的姐姐小圓向民警提供了一條線索:報案前幾天,有一個陌生人請求添加小圓的微信。將對方添加為好友后,這個陌生人在和小圓聊天中稱,其知道蕓蕓的下落,蕓蕓現在陜西省寶雞市的一家足浴店上班,有可能是被人控制了從事賣淫活動。

    13歲的幼女竟然被人控制強迫賣淫?這個消息令辦案民警震驚不已。民警根據小圓提供的微信號,撥打了微信號相對應的電話號碼,對方在電話中告訴民警,自己去蕓蕓上班的足浴店消費時,蕓蕓曾借了他的手機與姐姐小圓聯系過,所以自己才無意間根據電話號碼向小圓發出微信好友添加申請。

    按照此人提供的地址,辦案民警立即趕赴寶雞,找到足浴店。然而該店卻大門緊鎖沒有營業,民警也未找到蕓蕓的下落。

    就在大家一籌莫展時,小圓翻看自己與蕓蕓的QQ聊天記錄,又回想起一個重要信息:2015年12月中旬,蕓蕓曾通過QQ聊天告訴小圓,自己剛把一頭長發剪短了,感覺很冷,希望姐姐能買頂帽子寄給她,并留下了一個聯系電話和郵寄地址。

    這一信息為案件偵破指明了方向。1月28日,民警再次趕往寶雞,根據蕓蕓留下的郵寄地址找到了收件人張某。張某告訴民警,自己的朋友陳某和一個在足浴店上班的天水女孩在“處朋友”。民警經進一步詢問,確認這個天水女孩正是警方要找的蕓蕓。

    在民警的要求下,張某給陳某打了電話,得知陳某和蕓蕓最近一直躲在安康市。民警電話中亮明身份,要求陳某盡快將蕓蕓帶回寶雞。陳某連夜帶著蕓蕓坐火車回到寶雞市。1月29日凌晨4時許,在寶雞市火車站,民警終于見到了失蹤多日的蕓蕓。

    牽出賣淫大案 民警閃電出擊

    蕓蕓為何會與家人失去聯系?陌生人所說的她被人控制賣淫一事是真是假?在這個13歲的女孩身上究竟發生過什么?

    為了解開這些疑問,辦案民警立即對蕓蕓進行了詢問。蕓蕓說,自己并不是被人拐賣了,而是有人帶她來寶雞強迫她賣淫。

    原來,2015年8月,輟學在家的蕓蕓通過微信認識了“90后”少年許某。兩人聊天熟識之后,許某得知蕓蕓想外出打工,便說可以介紹蕓蕓去蘭州的一家火鍋店做服務員。涉世未深的蕓蕓相信了許某的話,可跟著許某來到蘭州后,才知道自己落入了“魔窟”——許某并非讓她去做服務員,而是控制其人身自由后,利用恐嚇、威脅、毆打等方式,強迫她從事賣淫非法活動。

    蕓蕓告訴民警,和許某一起強迫她賣淫的有五六個人,都是二十歲出頭。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許某等人帶著她先后在蘭州、隴西、寶雞等地的KTV、足浴店里賣淫。其間,她不想干了,曾經從寶雞偷偷跑回天水一次,但因為怕自己賣淫的事被家人知道而沒敢報警。可跑回天水后的第二天,就被許某的同伙抓住了,又將她帶回了寶雞。回去之后,許某等人對她百般折磨,她就再沒敢跑過。再后來,她在KTV上班時認識了男朋友陳某,有一天,她趁許某等人不注意時,跑到陳某的出租屋,為了逃避許某等人,陳某就帶著她跑到安康躲了起來,直到警方找到了自己。

    據蕓蕓說,和她一起被許某等人帶到寶雞強迫賣淫的,還有另外三四個女孩,年紀都比自己大不了多少。聽完蕓蕓的講述,辦案民警決定立即實施抓捕,盡快解救其余被控制的少女。

    根據蕓蕓提供的地址,1月29日,民警在寶雞警方的配合下,在嫌疑人居住的寶雞高新區的一間出租屋內,將嫌疑人許某、錢某、殷某三人抓獲。通過審訊,民警發現這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涉及人員多、受害人多的強迫賣淫案。三名嫌疑人供述,團伙成員共有六人,自2014年6月至今,受害人多達十人,且全為未成年少女。

    隨后,2月1日,犯罪嫌疑人趙某在秦州區大眾路一旅館內被警方抓獲。截至3月21日,另兩名嫌疑人許某乙、馮某迫于各方壓力,均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該團伙六名嫌疑人均被警方以強迫賣淫罪刑拘。

    花季女孩緣何淪為賺錢工具

    案子破了,民警卻一點也高興不起來。13歲,14歲,17歲……花一樣綻放的年紀,女孩們又是怎樣落入“魔窟”,又為何會淪為嫌疑人的賺錢工具呢?

    小薇是案件中的另一名受害人,2000年7月出生的她,2014年農歷8月開始被強迫賣淫時,剛滿14歲。當時,上初中的她在朋友的慫恿下輟學,和嫌疑人趙某“處上了朋友”。后來,嫌疑人許某、趙某等人以玩耍為名帶她去了蘭州,可到蘭州的第二天,許某等人就叫她去賣淫。小薇不想去,要回家,許某對小薇說:“你男朋友趙某欠了別人的錢,你不賣淫替他還債,別人就會剁了他的胳膊和腿。”許某還威脅小薇,如果不去賣淫就打死她。小薇心里害怕就同意了。

    據秦州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五中隊指導員李明輝介紹,本案中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齡二十二三歲,最小的只有19歲,其中5人是秦州區周邊的鄉鎮村民。團伙以嫌疑人許某為首,由于許某曾參與過組織賣淫活動,覺得這種方式賺錢輕松快捷,就在2014年開始逐漸召集人員組成團伙,尋找目標。他們的目標都是未成年少女,特別是上學中途退學的,和那些家里缺少人照顧的留守少女。

    嫌疑人一般是先通過QQ、微信等聊天軟件,和受害人取得聯系,然后再與受害人“處朋友”,再以帶受害人到外地打工或是游玩為由,將受害人帶走。帶到蘭州后,嫌疑人就要求受害人從事賣淫活動。為使受害人就范,嫌疑人沒收她們的通訊工具和錢,并對她們毆打、威脅、恐嚇,受害人因為年齡小,遭威脅后,被迫走上了賣淫之路。受害人賣淫獲得的非法收入,除了一部分給了賣淫場所提供者外,大部分都被嫌疑人揮霍,受害人平時只能得到一二十元吃飯的錢。

    李明輝說,一年多時間里,該團伙成員從最初的3人發展為6人,受害人也先后達到了10人,其中后來的幾個受害人還是前面受害人的同學、朋友,像案件中受害人之一的青青,就是蕓蕓的同學,是被蕓蕓以一起出去玩為借口騙來的,后在嫌疑人威逼恐嚇之下乖乖就范。

    李明輝告訴記者,這起案件的多個受害人有很多共同點,她們都來自秦州區周邊農村,十三四歲就輟學在家,父母都在外面忙著打工,對她們疏于管教,平時外出十天半個月家人也不知道。“我們成功解救蕓蕓后,她的反應出人意料的‘淡定’,讓人感覺不到她受了這么大的傷害,也感覺不到她的痛苦,她的漠然讓辦案民警的心情更加沉重。”李明輝說,當民警問蕓蕓中途逃跑后為何不報案時,蕓蕓說,自己覺得這種事無所謂,只要別讓家里人知道就行了。“這些孩子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的淡薄,值得全社會深思。”

    律師:監護人監管失責,社會理應承擔一份責任

    4月5日下午,記者就此案采訪了甘肅天秦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朝暉。

    王朝暉說,本案中的受害人均為未成年人,她們被解救后表現出的“淡定”和“漠然”,就是因為她們受年齡所限,心智不健全,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都有限,并不清楚過早地發生性關系對自己身體健康以及身心的損害。未成年人正在成長過程中,受到這樣的傷害,會直接影響她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給她們心理造成的陰影可能一生都無法消除。

    在我國,強迫賣淫屬于重罪,犯罪嫌疑人多次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無論未成年人是否自愿,是否反抗,或是屬于半推半就,犯罪嫌疑人的責任都不能被免除,都將被法律從重處罰。

    王朝暉告訴記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受害人的監護人并沒有盡到監護義務,而我國法律目前對未盡到監護義務行為的監護人如何進行處罰,相關條文仍較為空洞。王朝暉說,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社會理應承擔一份責任。當監護人監管失責時,需要有專門的部門或相關部門委托、合作的民間機構來承擔這份監護責任,才能使得社會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個歸處。

    • 微笑
    • 流汗
    • 難過
    • 羨慕
    • 憤怒
    • 流淚
    0